《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人人皆爱绿 城乡万木荫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解读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 马晓芳)2019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同年11月29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针对性规定?施行后将带来哪些变化?6月1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多年以来,我州城乡绿化存在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与绿化不相协调、绿化行政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等问题。

为推进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自治州特制定本《条例》。

《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属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条例》统筹和规范我州城市、乡村人居环境绿化工作,促进各地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栽植、加强管护的原则。《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绿化事业协同发展。同时,以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为重点,促进县市、乡镇、村和各类园区规划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农田防护林的营造等重点区域绿化工作,做到见缝插绿,依法推进我州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昌吉。

《条例》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章节共4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了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的原则、体制机制、职责分工、表彰和奖励,并对植树月和公众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关规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明确了绿化规划的编制、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的要求,确定了城市绿地率、道路防护林、农田防护林以及乡镇、村庄居民点等绿化指标,对城市闲置土地、居住区、乡村闲置土地、道路、绿地、园区等绿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树种的选择、绿化用水、中水利用作了相关规定。第三章“保护与管理”明确了绿化责任分工、养护管理要求、养护管理责任、绿化修剪要求,对城乡林木砍伐、权属、农村树木砍伐、占用城市绿地、林地流转、抢险救灾、应急管理及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投诉举报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层次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有哪些针对性规定

《条例》将植树月予以法定化,规定每年4月、10月为自治州全民植树月,为依法推进全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条例》对“见缝插绿”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已办理城市建设用地征用手续但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覆盖,负责养护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苗木支持,并给予城市绿化用水优惠。

《条例》对农牧民房前屋后等林木的砍伐及权属进行明确,规定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庭院内、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和在其承包耕地上种植的用材林归农牧民所有,林木的采伐不需要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条例》对损害绿地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向绿地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绿地内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居住区公共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在城市、园区绿地或者乡镇、村庄居民点、道路、农田防护林内取土、用火、烧烤、放养牲畜;损毁绿化灌溉、管护等设备设施;其他改变绿地性质、损坏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条例》如何贯彻实施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工作方案》,州党办印发了这个方案。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州、县市及其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州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送培训下基层活动,充分调动全州各级人大代表的积极性,把《条例》的宣讲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组织代表走进代表之家、走进选区和选民之中,采取面对面、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进行宣讲,全力扩大《条例》的知晓率和宣传覆盖面。

年底,州人大常委会还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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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05 13:08:59 来源:昌吉日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人人皆爱绿 城乡万木荫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解读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 马晓芳)2019年10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同年11月29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针对性规定?施行后将带来哪些变化?6月1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多年以来,我州城乡绿化存在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与绿化不相协调、绿化行政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等问题。

为推进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事业发展,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自治州特制定本《条例》。

《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属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条例》统筹和规范我州城市、乡村人居环境绿化工作,促进各地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栽植、加强管护的原则。《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绿化事业协同发展。同时,以城乡人居环境绿化为重点,促进县市、乡镇、村和各类园区规划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农田防护林的营造等重点区域绿化工作,做到见缝插绿,依法推进我州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昌吉。

《条例》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个章节共4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了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的原则、体制机制、职责分工、表彰和奖励,并对植树月和公众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关规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明确了绿化规划的编制、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的要求,确定了城市绿地率、道路防护林、农田防护林以及乡镇、村庄居民点等绿化指标,对城市闲置土地、居住区、乡村闲置土地、道路、绿地、园区等绿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树种的选择、绿化用水、中水利用作了相关规定。第三章“保护与管理”明确了绿化责任分工、养护管理要求、养护管理责任、绿化修剪要求,对城乡林木砍伐、权属、农村树木砍伐、占用城市绿地、林地流转、抢险救灾、应急管理及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投诉举报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层次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有哪些针对性规定

《条例》将植树月予以法定化,规定每年4月、10月为自治州全民植树月,为依法推进全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条例》对“见缝插绿”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已办理城市建设用地征用手续但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覆盖,负责养护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提供苗木支持,并给予城市绿化用水优惠。

《条例》对农牧民房前屋后等林木的砍伐及权属进行明确,规定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庭院内、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和在其承包耕地上种植的用材林归农牧民所有,林木的采伐不需要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条例》对损害绿地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向绿地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在绿地内搭建违章建筑;占用居住区公共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在城市、园区绿地或者乡镇、村庄居民点、道路、农田防护林内取土、用火、烧烤、放养牲畜;损毁绿化灌溉、管护等设备设施;其他改变绿地性质、损坏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条例》如何贯彻实施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人居环境绿化条例>工作方案》,州党办印发了这个方案。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州、县市及其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州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送培训下基层活动,充分调动全州各级人大代表的积极性,把《条例》的宣讲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组织代表走进代表之家、走进选区和选民之中,采取面对面、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进行宣讲,全力扩大《条例》的知晓率和宣传覆盖面。

年底,州人大常委会还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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