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4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并经州人民政府审定,我州颁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颁布《公告》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保护我州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州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我州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加以严格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颁布《公告》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昌吉州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明确禁猎物种以及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特殊情况和应采取的相关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猎捕、杀害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查处。明确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本《公告》自2020年4月12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原文件:《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昌州政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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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4-14 19:44:54 来源:昌吉州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并经州人民政府审定,我州颁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颁布《公告》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保护我州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州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我州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加以严格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颁布《公告》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昌吉州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明确禁猎物种以及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特殊情况和应采取的相关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猎捕、杀害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查处。明确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本《公告》自2020年4月12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原文件:《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昌州政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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