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48号)精神,我们草拟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趋严重,已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办发1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5月19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召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形势分析座谈会,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欠薪的事要高度重视,严肃查处恶意欠薪事件,把功夫下在平时,避免年关讨薪难,年年整治年年重演,从根本上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就自治区而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比较严重,并且呈年年清理年年欠的态势。仅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后,我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查处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1979户,涉及农民工8.86万人,拖欠工资额高达11.78亿元,其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62件。

    其次,以自治州2016年为例,州、县(市)、园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587户,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512件,为14029名农民工追付工资2.38亿元。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国办发1号文件精神,更加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局在认真学习国办发1号文件和新政办发〔2016〕14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州实际,我局同住建局草拟了《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起草后,我们广泛征求了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商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等22个部门及各县市、园区人社局的意见,并就一些意见进行了再次沟通,采纳了其中的部分意见。如,关于“约定农民工工作时间”的问题,关于“严格限制非法转包、分包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关于“发挥公安机关对使用聚众围堵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的问题等。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意见》中,我们着重从制定有效规则、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劳动用工、强化执法力度、建立诚信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自治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共分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范了劳动用工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不规范的劳动用工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实施意见》围绕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落实企业责任等要求。

    第二部分明确了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因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明确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实施意见》围绕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问题,作出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对因不守信用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第三部分完善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实施意见》着重从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力求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

    第四部分明确了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的问题。《实施意见》从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力求对失信企业形成高压态势,使其在工资支付方面真正做到既不想失信,也不敢失信。

    第五部分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作了规定。针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着重从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禁非法转包、分包,逐步转变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以避免因建设资金不到位、非法转包分包、用工方式混乱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第六部分强调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问题。《实施意见》从高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行政执法与 司法介入之间的联系,为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七部分对加强组织协调提出了要求。《实施意见》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等措施,形成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八部分强调了加强普法宣传的重要作用。《实施意见》对加强企业法制宣传、建立岗前法律培训制度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提高企业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

    四、其他说明

    《实施意见》还吸纳了近年来我州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能真实反映施工企业一线作业人员进场退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做到施工作业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清,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有效。目前,我州已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收到显著效果。因此,在《实施意见》中,我们吸纳并完善了这一做法。

    (二)建立约谈制度。为减少企业违法成本,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我局从2010年开始探索建立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先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违法所在,要求其限时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纠正了违法行为,可免予行政处罚。约谈制度的建立,即使企业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又减少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情绪,维护了企业内部的和谐稳定。得到广大企业的真诚拥护。

    (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由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阜康市已经按照自治州《关于在全州建筑业企业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办法,既保证了工资的按时发放,又减少了事后扯皮现象,受到农民工的欢迎。因此,在《实施意见》中,我们采纳了这一做法。

    五、几点建议

    (一)尽快研究下发《实施意见》,并督促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巩固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保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清理各类保证金之例。当务之急不是要清理这一制度,而是要巩固和完善这一制度。如在强化保障金预存工作的同时,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或允许施工企业通过其开户银行提供银行保函形式,从而起到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效果。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拨入该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

    (四)尽快建立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录入该平台,并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诚信信息平台等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企业失信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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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2-18 19:00:3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分享: 微信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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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48号)精神,我们草拟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趋严重,已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办发1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5月19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召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形势分析座谈会,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欠薪的事要高度重视,严肃查处恶意欠薪事件,把功夫下在平时,避免年关讨薪难,年年整治年年重演,从根本上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就自治区而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比较严重,并且呈年年清理年年欠的态势。仅2015年至2016年春节前后,我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查处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1979户,涉及农民工8.86万人,拖欠工资额高达11.78亿元,其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62件。

    其次,以自治州2016年为例,州、县(市)、园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587户,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512件,为14029名农民工追付工资2.38亿元。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国办发1号文件精神,更加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局在认真学习国办发1号文件和新政办发〔2016〕14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州实际,我局同住建局草拟了《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意见》起草后,我们广泛征求了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商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等22个部门及各县市、园区人社局的意见,并就一些意见进行了再次沟通,采纳了其中的部分意见。如,关于“约定农民工工作时间”的问题,关于“严格限制非法转包、分包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关于“发挥公安机关对使用聚众围堵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的问题等。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意见》中,我们着重从制定有效规则、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劳动用工、强化执法力度、建立诚信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自治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共分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规范了劳动用工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不规范的劳动用工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实施意见》围绕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落实企业责任等要求。

    第二部分明确了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因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明确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实施意见》围绕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问题,作出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对因不守信用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第三部分完善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实施意见》着重从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力求实现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

    第四部分明确了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的问题。《实施意见》从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力求对失信企业形成高压态势,使其在工资支付方面真正做到既不想失信,也不敢失信。

    第五部分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作了规定。针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着重从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禁非法转包、分包,逐步转变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方面作了规定,以避免因建设资金不到位、非法转包分包、用工方式混乱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第六部分强调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问题。《实施意见》从高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推进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强化了行政执法与 司法介入之间的联系,为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七部分对加强组织协调提出了要求。《实施意见》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等措施,形成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八部分强调了加强普法宣传的重要作用。《实施意见》对加强企业法制宣传、建立岗前法律培训制度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提高企业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

    四、其他说明

    《实施意见》还吸纳了近年来我州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能真实反映施工企业一线作业人员进场退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做到施工作业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清,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有效。目前,我州已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收到显著效果。因此,在《实施意见》中,我们吸纳并完善了这一做法。

    (二)建立约谈制度。为减少企业违法成本,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我局从2010年开始探索建立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先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告知违法所在,要求其限时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纠正了违法行为,可免予行政处罚。约谈制度的建立,即使企业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又减少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情绪,维护了企业内部的和谐稳定。得到广大企业的真诚拥护。

    (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由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阜康市已经按照自治州《关于在全州建筑业企业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办法,既保证了工资的按时发放,又减少了事后扯皮现象,受到农民工的欢迎。因此,在《实施意见》中,我们采纳了这一做法。

    五、几点建议

    (一)尽快研究下发《实施意见》,并督促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巩固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保留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所作的决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清理各类保证金之例。当务之急不是要清理这一制度,而是要巩固和完善这一制度。如在强化保障金预存工作的同时,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或允许施工企业通过其开户银行提供银行保函形式,从而起到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能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效果。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拨入该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

    (四)尽快建立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录入该平台,并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诚信信息平台等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企业失信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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