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企业人才年金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县(市)监管支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 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昌吉州企业人才年金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昌吉监管分局
2025年8月19日
昌吉州企业人才年金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助力构建“引才—育才—留才”人才发展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昌吉州企业年金和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年金,是指企业及其所用人才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昌吉州内参保企业建立企业人才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人才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建立企业人才年金,应当确定年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建立企业人才年金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昌吉州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且不存在历史欠费;
(二)自愿建立企业人才年金;
(三)未建立本单位企业年金;
(四)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承担人才年金相应的经济能力。
第六条 参加企业人才年金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昌吉州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个人自愿参加企业人才年金;
(三)与建立企业人才年金的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职工;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单位需要的其他特有专业人员。
第七条 参加企业人才年金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需要逐步扩大企业人才年金覆盖范围,作为引才留才、激励奖励工作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人才年金。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加入企业人才年金计划申请,并提供单位参加企业人才年金方案的决议、参加人员名单及相应人才印证材料。有下属单位的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参加企业人才年金的,还需填报本单位企业人才年金方案基本情况。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的企业人才年金方案核准后,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条 受托人每年一季度末之前,将上一年度企业人才年金运作的余额和收益信息反馈给各参加单位和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县市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在本县市建立企业人才年金情况统计报送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7)。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企业人才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基金筹集、账户管理、收益分配、费用、待遇和管理监督事项参照《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编制外聘用人员中的人才建立企业人才年金。
第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加入企业人才年金方案的,须报经国资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企业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人才年金方案范本及申请、备案和运作情况等表单样表,详见附件。
6.《XX单位XX年度企业人才年金运行情况统计表》.docx
7.《XX县市XX年度企业人才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