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
执法“三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试行)》已经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
“三张清单”(试行)
一、为推行宽容行政执法管理,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宽松环境,根据《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党委2021年重点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21〕17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试行)》。
二、“三张清单”是指“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本清单所指“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是指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处罚适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时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并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规定做好文字、音像记录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按照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相关规定,对执法过程中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在网站进行公开,并严格推行环境信用监管制度。
(四)对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并可以综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对责令改正情况要依法及时进行复查,复查情况作为减免处罚的裁量依据。
四、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三)三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或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本清单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同时执行。本清单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清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六、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七、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以另行研究下发为主。
八、本清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