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单行条例: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2012年2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二、《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三、《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3年1月1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