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相关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谁执行(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2022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决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自2018年4月5日起施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继续有效(目录详见附件1);
二、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9件(目录详见附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4件(目录详见附件3),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目录详见附件4);
三、决定修改的文件应当由起草或执行部门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修改,并报州人民政府审议。
附件:
2.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废止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