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谁执行(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2025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件(详见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7件(详见附件2),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3),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4)。
二、继续有效的政策性文件123件(详见附件5),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11件(详见附件6),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24件(详见附件7),决定修改的政策性文件1件(详见附件8)。
附件:1.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行政
规范性文件目录
2.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废止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布失效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政
策性文件目录;
6.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废止的政
策性文件目录;
7.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布失效的政
策性文件目录;
8.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修改的政
策性文件目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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