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吉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精神,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整体水平,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特点,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执法公开机制。
1.明确公开方式和公示平台。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利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政务媒体以及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政资局、电子政务办)
2.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办理时限等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政府办、政资局)
3.规范事中公示。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2019年7月30日前,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政资局)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二是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三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作出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撤回原公示信息。四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
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
1.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国务院、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模板,结合实际完善本部门执法文书格式,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完善本部门记录清单和用语指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范围、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指导执法人员文明规范开展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情况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合理配置音像记录设备、询问室和听证室,不搞“一刀切”。
3.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对同一执法对象行政执法记录的集中储存,逐步实现记录信息数字化归档管理。
4.发挥记录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本部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记录规范、合法、有效,可实时调阅。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與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工作的积极作用。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
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
1.落实审核主体。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部门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完善本部门清单并严格执行。州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县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3.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是否合法合理合规。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执法承办机构和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审批服务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按照司法部、司法厅的工作要求,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自治区级信息库相关数据的采集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政资局、电子政务办)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
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上级部门要率先推行,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组成,统筹推进本地区“三项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本方案中要求州级行政执法机
关制定的各项制度、清单、指南、流程图等文件,各部门应在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并报州司法局备案。本方案中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的,各部门应在上级部门文件出台后一个月内制定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
(三)开展培训宣传。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2019年9月底前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并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对推进“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大力宣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级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三项制度”
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纳入年底效能考核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绩效办)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
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财政局)
(六)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司法局、人社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州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于2019年8月10日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司法局。州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州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