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目标,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负责全州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相互支持、相关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全州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有序、管理到位。
二、各县市、园区要足额保障辖区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三、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的建设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五、住建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与交警部门提前沟通关于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建设的相关事宜。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市道路开展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中,对涉及的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住建部门,确保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无缝衔接。
六、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动态变化特点,公安交警部门对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提出新、扩、改建调整方案,并及时与住建部门沟通协商,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全州城市道路标线、标志、标牌和交通信号灯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有序、科学合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