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其职责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州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铁明 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郭 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 恒 州财政局局长
成 员:洪 峰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丁殿勤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甘旭杰 州公安局局长
奚卫东 州国税局局长
张金平 州地税局局长
赵笑炜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祁文秀 州教育局局长
陈淑玲 州科技局局长
张 杰 州民政局局长
刘中强 州司法局局长
王立新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地里木拉提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春生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江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有曾 州水利局局长
海拉提 州林业局局长
迟文辉 州商务局局长
吴 勇 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
王 录 州卫生局局长
黄建新 州审计局局长
孙立新 州国资委主任
袁新泉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锡鸿 州煤炭局局长
周明洋 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王文海 州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白卫平 州工商管理局局长
郑 凯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郑新健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玉素甫 州邮政管理局局长
田建新 国网昌吉供电公司总经理
杨为新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行长
殷友良 昌吉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周恒兼任,副主任由奚卫东、张金平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二、职责任务
(一)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全州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2. 研究制定全州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方案)。
3. 审议、修订有关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综合治税长效工作机制。
4. 协调全州及州直各成员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及涉税信息搜集、上报、处理、反馈中的有关问题,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5. 其他需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和处理综合治税日常工作。
1. 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整理和拟定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有关工作思路和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2. 负责落实和督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3. 具体组织全州开展综合治税工作,针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及建议。
4. 组织召开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拟定工作计划,具体商议和安排日常工作。
5. 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编辑《综合治税工作信息》,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
6. 组织召集涉税信息资源共享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涉税信息中存在的问题。
7. 加快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息采集、搜集、预测、分析、预警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地数据资料。
8. 加强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监督,并要求税务部门检查、处理。
9. 组织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认可度,提高纳税人遵从度,降低征纳成本,积极营造综合治税工作的良好氛围。
10. 完成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职责
1. 州人民法院
(1)对涉税案件情况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审理和执行涉税案件的有关信息。
(2)在拍卖前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传递商品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从拍卖、变卖收入中征收税款。
(3)积极做好税务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工作。
2. 州人民检察院
(1)及时提供办理涉税案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偷逃税信息。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对涉税案件的法律监督。
3. 州公安局
(1)提供酒店、宾馆、旅社的入住率情况。
(2)通过对娱乐、游艺场所的监控提供设备数量、上网人数等涉税信息。</p>
(3)涉及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情况时,提供办理机动车辆纳税担保等相关信息。</p>
(4)提供涉税车辆登记、保有、年检、注销等相关信息;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有关信息。
(5)提供火控品使用量信息。
(6)每月提供驾校考试合格取得执照数量的信息。
(7)提供居民区房屋出租相关信息。
(8)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4. 州财政局
(1)认真履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的组织安排,抓好日常工作的协调、调研、检查、督导和处理,以及各项制度措施办法的制定落实工作。
(2)提供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
(3)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
(4)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发放单位名单,严格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发放,对不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和申报纳锐的,停止向其发放财政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5)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专项调研。
(6)会同税务部门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7)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项目,配合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税收。
(8)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通知同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
(9)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障。
5. 州国税局
(1)认真履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协助和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全州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州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管理等工作,提高信息预测、分析、预警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地数据资料。
(2)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及非正常户信息。按要求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
(3)提供有关定期定额户的核定信息、稽查、查补税款及发票协查等信息,对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及打击发票涉税违法犯罪检查的情况要及时予以通报。
(4)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p>
(5)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自治州确定的全州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6)各级国税征收单位在代开发票时,负责代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及时汇总传递相关数据。
(7)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同级地税机关。
(8)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9)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
(10)提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行业明细表。
6. 州地税局
(1)认真履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负责全州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州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管理等工作,提高信息预测、分析、预警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可靠地数据资料。
(2)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及非正常户信息。按要求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
(3)提供有关定期定额户的核定信息、稽查、查补税款及发票协查等信息,对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及打击发票涉税违法犯罪检查的情况要及时予以通报。
(4)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p>
(5)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自治州确定的全州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6)提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行业明细表。
(7)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税问题通知同级国家税务机关。
(8)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7.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供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情况,及时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信息(包括续建、新开工、竣工投产项目)。
8.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用工年审合格证》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提供吸纳失业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的企业认定相关信息。
(3)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及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
(4)提供在企业就业的外国外籍人员的相关资料。
(5)提供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人的社保收入结算信息。
9.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提供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p>
(2)提供房产转让、房产租赁的相关信息。
(3)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发放的有关信息,提供房屋销售信息。
(4)每半年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并发布房屋交易指导价格。
(5)负责提供涉税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6)提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工商登记信息。
(7)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产证,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转移手续。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征收工作。
(8)所属房屋质检部门在房屋验收时,对承建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9)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产证,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0.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变更的相关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
(2)提供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信息。
(3)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登记等涉税信息。</p>
11. 州国土资源局
(1)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收回、征用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信息。>
(2)按月提供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相关信息,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探、测绘、开采、权属变更等信息。>
(3)提供批准占用耕地及非法占地的信息。
(4)按期提供电子宗地信息(地籍信息表),包括:宗地号、宗地面积、权利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街道、坐落地和行政区域等。
(5)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对未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6)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变更,不能提供税务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7)使用权转让交易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负责代征印花税,按期向地税部门汇缴收取的印花税税款。
12. 州交通运输局
(1)提供道路客运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
(2)提供公路建设、路网改造项目的投资和改造计划信息。
(3)提供客货运车船登记、保有、注销信息和营运车船的年度审验信息的数据,并提供车架号信息。
(4)对施工方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和支付工程款项。
(5)运管部门对用于货物运输营用的车辆,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13. 州民政局
(1)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定信息及年检信息。
(2)定期提供福利彩票的销售信息,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福利彩票中奖人员信息。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4)每年提供复转军人的信息。
14. 州工商管理局
(1)每月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每年提供工商企业的年检登记信息。
(2)每月提供纳税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对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申请变更工商登记,不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3)经营者注销工商登记时,需提供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5)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5.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提供己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2)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3)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办理涉税手续的,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16. 州商务局
(1)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提供本地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2)提供新办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有关信息。
(3)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信息。
17. 州国资委
(1)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及技术改造项目信息。
(2)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兼并情况信息。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信息;核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标准信息。
(4)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18. 州教育局
(1)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定信息及外籍教师人员信息。
(2)提供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信息。
19. 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1)提供文化企业体制改革相关信息。
(2)提供文化团体演出的信息。
(3)提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向同级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体育彩票中奖人员信息;在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活动相关信息,并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相关税款。
(4)提供体育比赛相关涉税信息。
(5)提供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详细信息,包括经营场所面积和所有权,从业人员数量及设备数量等信息。>
20. 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变更情况。
(2)提供卫生许可证办理相关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3)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未按规定办理涉税手续的,及时通报税务部门,提供各药品进销信息及价格信息。
21. 州司法局
(1)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资质信息。
(2)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22. 州审计局
(1)定期提供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地方税收的相关信息。
(2)加大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查处不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的行为。
23. 州水利局
(1)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改造计划等相关信息。</p>
(2)对施工方不能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的,不予支付工程款项。
24. 州科技局
(1)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交易合同的认定相关信息。
(2)提供科研经费拨付明细、办理科研机构的认定(变更) 信息、优良品种许可证发放情况和技术转让信息。
25.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
(1)提供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状态、开采煤炭数量、企业权属变更等信息。>
(2)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
(3)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件变更,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26. 州林业局
按季度提供占用林地、耕地的面积和位置等信息。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信息。
27. 州残疾人联合会
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认定信息。
28. 国网昌吉供电公司
按月提供辖区所有企业的用电信息。
29. 昌吉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1)提供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信息;提供对外支付外汇有关信息。
(2)提供国外机构从境内单位取得的贷款及贷款项下利息;银行自身对外融资,境内对外付汇等利息。>
(3)负责提供纳税单位和个人入库税款税额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提供企业的开户信息,依据法定程序查询涉税单位和个人开户及账户资金余额和往来情况。
(6)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委托各银行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代扣贷款合同印花税工作。
(7)指导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各商业银行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本着“加强沟通、信息共享、依法履责、增加税收”原则,根据综合治税工作中职责和部门工作职能,各司其责,各负其责。
(一)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综合治税办公室提出,经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交会议讨论。
(二)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如需召开工作会议,应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组长请示后,决定是否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议定的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决定和意见,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落实。同时,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通报有关落实情况。
(五)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工作会议,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