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建军辞去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州党委《关于朱红涛、张建军两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昌州党干字〔2023〕361号)要求,张建军已提出辞去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请求。
根据张建军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建军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副州长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热合买提江·吉合义辞去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热合买提江·吉合义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热合买提江·吉合义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韩冬兵辞去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韩冬兵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韩冬兵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阿曼他依·努海辞去自治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阿曼他依·努海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阿曼他依·努海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赵晖辞去自治州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赵晖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赵晖同志辞去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韩冬兵同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张生海同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
蔡文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加尔肯·再以丁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主任;
尔小玉同志为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二)
决定免去:
马文新同志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蔡文同志自治州审计局局长职务;
李功业同志自治州信访局局长职务;
张新恒同志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马鸿铭同志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陆晶同志为自治州副州长;
朱红涛同志为自治州副州长;
顾涛同志为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三)
免去:
羊扬同志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
免去:
谢永德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鲁苏旦·热麻赞同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
赵丽丽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马翔馨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马雅婷同志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