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2/2022-00010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6 |
文 号: | 昌州市监处罚〔2022〕2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市监处罚〔2022〕21号 (昌吉市郑记金麦尔食品厂)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市监处罚〔2022〕21号
当事人:昌吉市郑记金麦尔食品厂(经营者: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1DAW3U
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玉堂村
经营者: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2年5月12日,本局对你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在成品库的木制托盘上发现有12箱(46袋/箱)牛肉松面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你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向你送达了(昌州)市监强制[2022]2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202221号《财物清单》,告知你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审理查明,你食品厂成立于2018年7月10日,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糕点的生产经营。上述12箱(46袋/箱)牛肉松面包是你食品厂生产,并于2022年5月12日在每袋牛肉松面包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准备在2022年5月13日发给乌鲁木齐客户,该批产品共生产了12箱(46袋/箱)共552袋,出厂价格1.6元/袋,货值金额共计883.2元,该批产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发货记录单1份、扣押的物品(见202221号《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你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局考虑,你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从轻处罚的裁量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拟给予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牛肉松面包12箱(46袋/箱)共552袋(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本局向你送达了(昌州)市监罚告〔202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你食品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牛肉松面包12箱(46袋/箱)共552袋(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5月13日);
2、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中行昌吉市建国西路支行,帐号:107615504875;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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