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昌阜)文综罚字〔2026〕F-01号
发布日期: 2026-04-24 18:57:17 来源: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当事人:阜康市XX文体用品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2MA7812U09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曹X                                   

住所(住址等):新疆昌吉州阜康市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6年03月13日13时15分,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XXX1阜康市XX文体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者:曹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XXXXXXXXX,注册日期:2018年06月28日,经营范围:饰品、日用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电脑耗材、五金交电、工艺品零售等。执法人员在该店一货架上发现《期末冲刺100分完全试卷》、《司马彦字帖系列》、《少儿描红系列》等各类出版物共计50册。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店主)曹X,其表示这些在售出版物是3-5年前从乌鲁木齐市地王商城进货,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执法人员对现场全过程进行录像取证并拍照;3、经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对50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现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阜康市XX文体用品店现场负责人(店主)曹X全程见证了检查过程,此次检查于2026年03月13日13时51分结束。

2026年03月18日,本案正式立案调查。

2026年03月19日11时00分至11时34分,阜康市XX文体用品店实际经营者曹X,至阜康市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一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事实予以确认。

2026年03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昌阜)文综检(勘)字〔2026〕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行政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3、阜康市XX文体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实际经营者曹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合法性。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现场负责人(店主)曹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阜康市XX文体用品店擅自销售出版物,无违法所得。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张,证明阜康市XX文体用品店系初次违法。

2026年04月0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新昌阜)文综罚告字〔2026〕F-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6年04月19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给与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经查证无违法所得,且社会危害性不大,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50册出版物;2、处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博峰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康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04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