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昌)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发布日期: 2026-05-09 10:51:18 来源: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当事人: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XXXXXXXXXXXXXXX                                               

 2024年10月8日,自治区文旅厅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工作的函》(新文旅办函〔2024〕306号),要求各地州督促未交纳和未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按期交纳,截至2024年10月31日未交纳的按照《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包括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简称:昌吉州文旅局)督促属地管理部门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简称:昌吉市文旅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10时之前全部依法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2024年10月23日,昌吉州文旅局向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10月31日18时前全部依法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截至2024年11月10日,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因张某长期不在昌吉市居住,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对其进行电话询问,称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自2024年10月开始未营业,其无资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后期是否可以交纳需合伙商量。本着服务企业温度执法的原则,自2024年11月28日以来,昌吉州文旅局又为其延长了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的期限,2025年1月6日,经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张某了解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情况,其称无法交纳。

经调查,当事人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5日,2024年5月30日昌吉市文旅局召开会议,要求全市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规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因未按要求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昌吉市文旅局分别于2024年7月12日、10月22日向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0月23日,昌吉州文旅局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10月31日前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仍未交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自治区文旅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工作的函》(新文旅办函〔2024〕306号)文件,证明案件来源;

2.昌吉市文旅局2024年5月30日召开旅行社会议议程、签到册和图片,证明昌吉市文旅局通知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到参加;

3.昌吉市文旅局下发编号为(昌吉市)文旅改字〔2024〕第18号及(昌吉市)文旅改字〔2024〕第3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昌吉市文旅局要求责令整改;

4.昌吉市文旅局提交《关于昌吉市旅行社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情况报告》, 上请昌吉州文旅局对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旅行社依法予以处理的情况报告;

5.昌吉州文旅局下发编号为(昌吉州)文旅改字〔2024〕第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及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至昌吉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照片,证明昌吉州文旅局要求责令整改,法定代表人张某已接收通知书;

6.编号为(新昌)文综检(堪)字〔2024〕F-00000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处于未正常经营状态;

7.对法定代表人张杰进行调查询问的《电话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至11月28日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8.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与张杰通话记录1份,证明截至2025年1月6日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旅游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当事人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至今,经昌吉市文旅局、昌吉州文旅局多次会议要求和责令改正,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新疆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担保的行为,给与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