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文综罚字〔2025〕07号
发布日期: 2026-05-09 10:44:07 来源:昌吉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当事人:  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住所(住址等):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XXXXXXXXX                                     

2025年7月17日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收到自治区本地文旅投诉处理平台举报投诉,投诉人称2025年07月10日左右与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07月12日至19日在新疆8天旅游,2025年07月14日旅行到精河县至伊宁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为司机驾驶问题,车辆从山坡坠落,4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投诉人即为重伤人员,找到旅行社未给出解决方案,司机也联系不上。

2025年07月19日17时48分,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综合执法科执法人员王某(31050XXXXX)、巴某(310501XXXXX)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XXXXXX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营业,持有并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XXXXXXXXX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住宿服务;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等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XJ-XXXXXX),许可经营范围:(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场,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游客袁某某等4人参加的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9日旅游团的相关材料,并依法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不能提供旅行中使用车辆的旅游客运资质及租车合同。执法人员做出以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3、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全过程录像并拍照取证;4、场所负责人张某某见证并确认以上全部执法过程。检查于2025年07月19日18时01分结束。

2025年07月19日,经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07月22日,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接受第一次调查询问。张某某称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9日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组团社是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游客是袁某某一行4人,给游客提供了车辆、酒店住宿、景点门票等服务,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协议成交价格团费为20908元,行程中使用的车辆是旅行社通过中介车商提供,车牌号为新XXXXXX的坦克300小型越野车,张某某称不清楚该车辆有没有旅游客运资质,该旅行团07月14日行驶在精河往伊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提交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协议、旅行社证照、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提供的旅游协议内容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2025年07月23日,执法人员对中介车商张某进行调查询问,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9日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使用车辆情况,张某称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7月4日通过电话找他帮忙找一辆坦克300小型越野车,车辆相关信息已提供给张某某,行驶证标明非营业车辆。

2025年07月23日,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乌鲁木齐交通运输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车辆旅游客运资质的函》,询问新XXXXXX号车辆是否有营运资质。

 2025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对本次旅行团驾驶员马某进行调查询问,马某称自己是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9日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驾驶员,并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资料,车辆行驶证显示车牌号为新XXXXXXX的坦克300小型越野车,使用性质是非运营,没有旅游客运资质。

2025年08月04日,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游客代表袁某某(付款人),原账户退款12030.68元(未走完行程剩余团费退款)。

2025年08月12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协助调查车辆旅游客运资质情况的复函》,答复未查询到新XXXXXX号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因“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管理系统”与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不互通,2025年08月19日,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兵团十二师交通运输局发出《关于协助核查车辆旅游客运资质的函》,2025年08月21日收到兵团十二师交通运输局《关于协助调查车辆旅游客运资质情况的复函》,答复新XXXXXX号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2025年09月02日,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前来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承认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事实。张某某称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9日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游客袁某某一行4人,实际收取该旅游团团费20478元,其中支出:车费3000元,游客酒店费用1800元,个人意外险费用54.4元,事故后游客家属来疆住宿2720元,看望伤员果篮3个费用410元,护工、医用绷带等零碎物品费用247元,飞猪平台服务费52.62元,共计8447.32元。张某某称以上均为4名游客及家属来疆的花销,不算医院治疗费用,剩余团费12030.68元,已全部退款袁某某。但张某某只能提供4名游客住宿票据和购买保险票据及平台服务扣款等凭证,其他开支都不能提供有效票据。还提供了游客消费清单汇总、转款记录、收款截图、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资料。

现查明,当事人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2300XXXXXXXXXX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L-XJ101101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的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9日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行程中使用的车辆是车牌号为新XXXXXX的坦克300小型越野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共收取团费20478元,扣除旅客住宿费用1640元、个人意外险费用54.4元,飞猪平台服务费用52.62元,向游客退费12030.68元,违法所得6700.30元。提供与游客签订旅游协议1份,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均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号为(昌市)文综举字〔2025〕02号的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为举报。

2、文书编号为(昌市)文综检(堪)字〔2025〕0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昌市)文综改字〔2025〕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下达执法文书。

4、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资质。

5、《关于协助核查车辆旅游客运资质的函》2份,《关于协助调查车辆旅游客运资质情况的复函》2份,证明新XXXXXX号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6、旅游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2025年07月12日-2025年07月19日接待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未签订全国统一境内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7、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马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提取单5份,微信截图5份,电子发票2份,付款订单信息2份,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张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马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袁某某电话调查询问笔录1份,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2025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9日的新疆8日游旅游团,行程中使用的车辆的车牌号为新AJ68U0的坦克300小型越野车,张某某、张某、马某均承认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共收取团费20478元,扣除旅客住宿费用1640元、个人意外险费用54.4元,飞猪平台服务费用52.62元,向游客退费12030.68元,违法所得6700.30元。

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因新疆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一重伤三轻伤的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构成实际损害,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八)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从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2025年10月2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昌市)文综罚告字〔2025〕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力和义务,截止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给与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停业整顿3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柒佰元叁角(6700.30元)的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执行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北京路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 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