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41号
关于新疆浩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残膜回收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浩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浩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残膜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58′2.198″,北纬44°7′9.423″。项目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12284.7m²,建设规模为年加工20000吨农业残膜和废旧滴灌带,年产再生塑料颗粒约13728t、年产8000t滴灌带、年产10000t地膜。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个生产车间,4条造粒生产线,4条滴灌带生产线,6条地膜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新建1 座粉料间、1 座原料库房、1 座成品库房;新建办公宿舍综合楼1 栋。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97.5万元,占总投资的9.75%。
根据新疆国泰盛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5〕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在造粒、挤出、吹塑工序上方设集气罩(共设置14个,风机风量14000m3/h),造粒及滴灌带生产工段废气采用密闭集气罩收集,地膜吹塑工段废气采用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蓄热式催化燃烧”工艺进行处理后,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采用湿法破碎工艺,原料库房采取全封闭库房,厂界无组织VOCs及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包括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降后回用于原料清洗和喷淋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生产设备加设减振垫,修建减振基础,使用隔声门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全部回用于生产;分拣废物送至呼图壁县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后送至固废填埋场处置;废过滤网出售综合利用;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油桶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标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演练,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VOCs4.454t/a。项目位于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量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VOCs8.098t/a,从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8台锅炉拆除工程中解决(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削减量(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8.098 | 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8台锅炉拆除工程 | 2022年完成 | 23.28 | 10.26 | 1.352 |
(说明: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8台锅炉拆除工程减排量原有VOCs削减量23.28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百川正东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冷补料、乳化沥青、融雪剂生产项目后VOCs剩余10.26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1.35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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