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49号 关于奇台县半截沟镇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7-05 18:24:19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49号

关于奇台县半截沟镇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奇台县半截沟镇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半截沟镇大庄子乡。工程主要建设1座应急水量调蓄池以及相关配套输水管线,调蓄池中心坐标为东经 89°42′16.123″,北纬 43°52′22.265″;输水管线起点坐标为东经 89°40′55.686″,北纬43°52′15.497″;输水管线终点坐标为东经89°42′19.959″,北纬43°52′18.666″。1#应急水量调蓄池总库容34.40万m3,管理站房1座,潜水泵3台、变频启动柜3个等配套设施设备;新建输水管线1条,管线总长为2.17km,新建进、排气阀井4座,排水阀井1座,工作阀井3座。项目调蓄池水源取自奇台县河湖水系连通管道,管线总长28.768km,工程水源地为白杨河水库,总库容998.0万m3。工程建成后,应急水量调蓄池水源来源于奇台县河湖水系连通管道,定期用于周边农田灌溉。项目总投资1607.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 万元,占总投资的6.6%。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2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方应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禁止在4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土地开挖和回填作业;施工期应采取围挡、篷布遮盖料场和运输车辆、及时喷洒和清扫道路等措施,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机械设备冲洗废水排入隔油、防渗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营地内设置移动环保公厕用于解决施工人员生活排污,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拉运。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并加强对施工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将可回收的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不能回收的委托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开挖的土石方做到即挖即填。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标准。机械设备冲洗废水隔油、防渗沉淀池产生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应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在场区内贮存。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拉运至奇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减小开挖量,回填应按原有的土层顺序进行,开挖土堆放场地应设置挡土墙;合理进行施工布置,限制施工临时占地的范围,布设彩条旗限制随意扩大扰动占地;施工临时占地的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合理选择临时生产生活区位置,避开沿线植被覆盖度高的区域,置于较为空旷处,设置标识牌、标识彩布条,严禁越界占用土地;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严禁随意砍伐破坏生产区外的植被;施工完成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地貌、植被恢复,弃填土原则就地利用。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