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9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9993R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有26个储油罐,8个处于停用状态,18个处于使用状态,在储油罐中贮存及装卸油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在2022年2月《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中要求,应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尽快落实并恢复使用但该企业截至目前一直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4月1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2.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3.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乌鲁木齐润峰化工有限公司C9等系列溶剂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现更名为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号为(昌市环管字[2006]12号);于2008年5月7日取得昌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变更C9溶剂油项目名称的批复》,文号为(昌市环管字[2008]035号);于2008年5月7日取得昌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变更乌鲁木齐润峰化工有限公司为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文号为(昌市环管字[2008]036号);于2014年11月29日取得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精细化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充说明的批复》,文号为(昌高环管字[2014]63号);于2016年9月19日通过高新区环保局《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4*2000立方米罐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为(昌高环字[2016]37号);于2017年9月7日取得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精细化工项目锅炉变更环境影响评价补充说明的复函》,文号为(昌高环函[2017]31号);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了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4*2000立方米罐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号为(昌高环发[2019]22号);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4×2000立方米罐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号为(昌高环发〔2019〕22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相关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4.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于2015年12月28日取得了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精细化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文号为(昌高环函[2015]52号);于2021年11月23日《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4×2000立方米罐区项目》完成环保竣工自主验收,用于证实你单位相关项目完成环保验收。
5.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编号:916523007****9993R001P,2025年7月15日变更,有效期:2025年6月30日-2030年6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完成排污许可登记。
6.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2年5月9日取得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关于《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的函,文号为昌高环函〔2022〕2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应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尽快落实并恢复使用。
7.现场照片5张(2026年4月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生产状况和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8.昌吉润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复印件2份(2026年4月1日),用于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9.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备环境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安装设施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陆佰元(115600元)。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4月23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辩理由为:一、端正态度,深刻认识错误,诚恳接受监督。这次环境违法行为暴露出我单位在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日常管理上存在疏漏,对环保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对此,我单位不回避、不推诿,已第一时间召开高层专题会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二、立行立改,坚决改正。收到整改要求后,我单位由总经理牵头,立即成立专项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并迅速实施。1.资金与设备投入:环保要求油气回收设备目前已于厂区就位,且公司已优先拨付专项资金,采购了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启动所需的相关配件,为设备启动和调试做好了准备。2.施工与调试:目前设备安装工程已全面展开,同时管线施工工人已全部进厂施工,并已开始进行设备调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全部调试并投入稳定运行。3.第三方检测配合:调试期间,我单位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步开展检测,确保整改效果符合贵局及法规要求。三、举一反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1.完善制度:修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环保职责,将环保合规纳入部门及管理人员绩效考核。2.专岗专责:设立环保专员岗位,每日巡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运行台账和异常报告机制。3.全员培训:已组织全体员工开展环保法规和操作规程培训,提升全员环保意识,确保每位员工知法、守法、依规操作。4.自我监测:增加内部监测频次,并计划每季度邀请第三方进行监督性检测,主动公开监测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鉴于你单位现场检查期间油气回收装置已经购买并在厂区存放。检查后已安排工人现场开始施工,已完成安装并等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投入使用。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该企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案审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额下浮20%计算,处人民币玖万贰仟肆佰捌拾元(9.24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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