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21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64387693P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1-1幢(彩南)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东南侧露天堆放炉渣,占地约1000平方米,未采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炉渣的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李强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李强贵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现场露天堆放炉渣的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解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474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解铝项目一期工程(年产40万吨电解铝2×350MW动力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新环函〔2015〕31号)、《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解铝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电解铝2×350MW动力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306号)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652327564387693P001P)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7.你单位提供的《炉渣堆存台账》原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炉渣共计676吨。
8.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费汇总单)》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025年度工业生产总值的说明》原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大型企业。
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中大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属于大型企业。
10.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项目所在地属于吉木萨尔县,为三类地区。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5月11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企业并无主观恶意暂存,2025年12月底至2026年1月初,因极寒天气导致运输单位固废拉运车辆频繁故障,致使公司发电机组产生的部分炉渣无法正常转运处置,滞留在厂内临时暂存转运,属不可抗力极端天气原因导致的企业应急暂存。2.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自帮扶检查组提出违规问题后,公司积极组织力量整改,虽然在整改期间遇到天气、人员、车辆等问题,依然克服困难,于3月5日全部完成了整改。3.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后果,我司炉渣为半干形炉渣,露天堆放时不产生扬尘,临时转运点在公司厂区内,厂界周边无居民集中居住区,检查至今,环保主管部门未收到周边群众关于扬尘污染的投诉。4.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等执行公务活动时,公司环保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配合笔录等工作。5.近年来,公司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环保管理,公司第一次因露天堆放一般固废被告知处罚,且在固体废物方面没有过任何处罚,属首次违法。
6.2026年2月5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2026〕1-6号),公司在3月5日完成了整改。2026年5月8日,首先收到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昌州环撤责改〔2026〕1-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2026〕1-6号)撤回,并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2026〕1-33号,此决定书收到之时公司已改正该行为已过去2个月,事实上该行为已并不存在,且第十项处罚金额远高于第七项处罚金额,属从重处罚的范畴,企业陈述的以上第1-5条事实情况,应减轻或免于处罚。同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5号,拟罚款513200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落款为2026年4月30日同一日期,不符合行政处罚标准流程,且应用法律错误而撤销行政处罚文书,从重处罚企业,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审慎执法等方面总体宗旨。”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逐一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对第1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在厂区露天堆放炉渣,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环评批复已要求你单位产生的炉渣综合利用不畅时送临时灰渣场贮存,工业固废临时堆场及临时灰渣场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2.对第2条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于3月5日将厂区东南侧露天堆放的炉渣全部清运并合规处置,我局在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时,在修正裁量基准中选择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故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3.对第3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在厂区露天堆放500吨以上炉渣未采取防护措施,违法情节严重,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4. 对第4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是法定义务,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5.对第5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近年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6.对第6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作出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撤责改〔2026〕1-1 号)的决定,撤销行为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之规定,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2026〕1-33 号),系针对你单位2026年1月19日露天堆放炉渣未落实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
贮存数量(非危废):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大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叁仟贰佰元(5132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裁量金额:¥513200元。
经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研究,鉴于你单位已于3月5日完成整改,我局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在拟处罚款51.32万元的基础上下浮2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零伍佰陆拾元(41056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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