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22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芳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564****499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西黑山路25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4日,2号锅炉净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数据多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6年1月21日、2月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新疆天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2026年1月21日),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026年1月21日),被询问人郭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新疆天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026年1月21日),被询问人柴清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026年1月21日),被询问人王亚楠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且取得合法授权。
4.你单位提供的郭静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新疆天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柴清阳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两人单位的关系。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信友能源奇台2×660MW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244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相关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信友能源奇台2×660MW煤电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疆信友能源奇台2×660MW煤电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相关项目已完成环保验收。
7.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2325564****499001P)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明确了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8.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点位的意见》《昌吉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证明》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两套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已联网。
9.你单位提供的《1号锅炉烟气净烟气排口(DA001)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英利环监[2025-YLYQYS-023])、《2号锅炉烟气净烟气排口(DA002)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英利环监[2025-YLYQYS-02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JZY-2025-FQ-765)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两套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已完成验收,2号在线监控设施2025年12月25日比对监测正常。
10.新疆天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CEMS设备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合同号:TF-GX-2025-018)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新疆天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两套废气在线监控设施。
11.新疆浩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行维护流水台账》《异常事件记录本》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号机组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在二氧化硫数据异常期间运行状态。
1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8张(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号在线监控设施二氧化硫超标数据、脱硫泵建设、维修、使用情况。
13.你单位提供的2号机组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4日的中控数据图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此期间2号机组连续运行。
14.你单位提供的2号机组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4日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超标数据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在此期间2号机组二氧化硫显示数据超标。
15.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2月19日2号机组超标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2026年1月21日),新疆天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号机组脱硫系统检修记录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号机组脱硫循环泵及脱硫系统存在故障。
16.你单位提供的发生额及余额表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
17.你单位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6)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2025年12月你单位在职人员为211人。
18.你单位提供的日前停电计划检修申请单、环保数据超标事件分析报告、致新疆天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函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发现二氧化硫超标后采取的措施。
19.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2026年1月5日至3月26日超标统计截图,用于证实你单位立即改正。
20.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5月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 “1.全面检修故障循环泵,恢复核心设备运行效能。2.彻底整治除雾器故障,提升净化废气效果。3.优化烟气流通结构,解决烟气分布不均问题。4.完善运维管理体系,强化长效环保管控。同时,企业环保设施运维,设备更新改造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在低负荷运行状态下,既要保障环保设施不因生产负荷波动出现运行异常,又要持续投入资金维护设备,落实环保管控要求,经营压力与日俱增。作为立足本地发展的环保企业,公司始终不愿因经营困难放松环保管控标准,但持续的低负荷运行,已让企业陷入生存困境,后续环保设施运维,技术升级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基于以上事实及企业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正式申请,恳请贵局充分考虑我公司非主观违规,已全面彻底整改,当前经营极度困难的实际情况,对我公司此次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相关处罚予以减免”。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逐一书面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采纳情况如下:
经核查,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已充分核查你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案件情节及企业经营现状等全部相关因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本次处罚在裁量基准金额43.29万元的基础上,已予以30%幅度下浮,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因此,对你单位本次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减免处罚意见,我局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中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叁仟零叁拾元(30303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