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10号(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5-01 16:42:03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0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64387693P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1-1幢(彩南)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李强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李强贵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现场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解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474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解铝项目一期工程(年产40万吨电解铝2×350MW动力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新环函〔2015〕31号)、《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电解铝项目(二期年产40万吨电解铝2×350MW动力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5〕1306号)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完成竣工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652327564387693P001P)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露天煤情况说明》原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煤炭约6万余吨。

8.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费汇总单)》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025年度工业生产总值的说明》原件1份(2026年1月19日),证明你单位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大型企业。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1.问题形成的根源,存在客观因素,并无主观恶意。2025年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年中调度会议中,开发区领导提出辖区各企业加大煤炭储存力度,增加发电量,顺利完成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高质量发展目标。2025年12月中下旬,我公司为增加煤炭储量,在厂区东北侧储存煤炭约6万余吨。为防止扬尘污染,我单位对已堆存的露天煤炭采取了密目网苫盖抑尘措施,并非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与《告知书》表述事实不符。检查前几日,我单位已将苫盖的煤垛从一侧开口,已开始将露天堆存的煤炭往密闭煤棚倒运消耗,检查当日,正在倒运作业,并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2.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2026年2月5日,收到贵局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2026〕1-3号),我单位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和机械力量,积极整改,于20026年2月23日将所有露天堆存煤炭清理至全封闭煤棚之中,场地已平整。2026年3月6日我单位以《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情况汇报》文件向贵局汇报了整改情况。《责改决定书》中明确表述“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现我单位积极整改,且在限定20日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3.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后果。我单位地处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周边无居民集中居住区。检查至今,环保主管部门未收到周边群众关于扬尘污染的投诉。且我单位在检查前已落实部分抑尘措施,经自查及参考历史检测数据,未造成大气环境的严重污染后果。

4.近两年生态环境违法、违规及处罚情况。近年来,我单位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环保管理,自备电厂近五年内第一次因露天堆放煤炭被告知处罚,近两年内未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有过任何处罚。

5.我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已彻底整改,诚恳接受贵局的监督。同时恳请贵局鉴于我单位非主观因素故意为之、积极配合贵局调查、积极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且属初次发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对此问题的整改行动与认知态度,依法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重新裁量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整改纠错的机会,对我单位予以减免或减轻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逐一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对第1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在厂区露天堆放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环评批复已要求你单位煤炭贮存在全封闭储煤仓,认真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2.对第2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我局在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时,已在修正裁量基准中选择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系统已自动进行了修正减免处罚金额,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3.对第3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在厂区露天堆放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约6万余吨煤炭,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4.对第4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近两年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5.对第5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我局在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时,系统已自动进行了修正减免处罚金额,故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6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