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7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准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伟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32JX0N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大井产业园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你单位新建粉煤灰分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21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1月21日、2026年2月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粉煤灰分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过程,你单位粉煤灰分选项目已经建成。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司伟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违法主体为新疆准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刘建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刘建亮取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准东开发区中部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准环评〔2021〕14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准东开发区中部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固废综合处理项目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批复中不含粉煤灰灰库及粉煤灰分选设备项目。
6.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粉煤灰分选设备购销合同(设备类)》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1日),《关于准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粉煤灰分选项目总投资额的证明》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9日),《准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部固废分选设备项目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粉煤灰分选项目设备及灰库建设发票复印件2份(2026年1月25日),粉煤灰分选项目清单和设备清单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粉煤灰分选项目总投资额为230.48万元。
7.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粉煤灰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自2025年9月1日投产以来共生产一级粉煤灰5639.37吨。
8.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复印件1份、《收入证明》原件1份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新疆准东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截图1份(2026年1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中大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证明你单位符合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文件依据。
10.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1日),证明你单位项目所在地属于奇台县,为三类地区。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3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一是项目定位契合区域固废综合利用规划,未超出原环评总体框架;二是本次新增粉煤灰分选设备为配套设施,不属于独立新建项目;三是接到环评手续问题提示后,我公司立即整改并已完成环评补办;四是恳请综合考量企业实际,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综上,恳请贵局综合考量我公司积极主动的整改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对我公司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听证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逐一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对第一条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公司粉煤灰分选项目新建在准东开发区中部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区域内,在关于《准东开发区中部固废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准环评〔2021〕14号)中未见粉煤灰分选项目内容,故不予采纳。
2.对第二条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粉煤灰分选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此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故不予采纳。
3.对第三条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新建粉煤灰分选项目目前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故不予采纳。
4.对第四条听证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对新建粉煤灰分选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排放的污染物开展检测,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经现场核查,粉煤灰分选项目已停产,环评报告已提交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待批复。我局在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进行裁量时,已在修正裁量基准中选择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系统已自动进行了修正减免处罚金额,故不予采纳。
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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