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1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润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延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397710659R
地址:昌吉州准东开发区彩北产业园北电路27号(彩北社区)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有三处堆存量约5000吨的石灰石原料露天堆放,石灰石表面未采取抑尘措施,其中厂区东南侧堆放石灰石原料约为1500吨,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厂区办公区门前空地堆放石灰石原料约为1000吨,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厂区西侧两仓库之间空地堆放石灰石原料约为3000吨,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20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1月20日),证明你单位露天堆存石灰石原料未采取抑尘措施的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逯延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法人代表证明1份(2026年1月20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各1份(2026年1月20日),证明你单位露天堆存石灰石原料未采取抑尘措施的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吉木萨尔县润泽建材有限公司石灰石废料加工脱硫石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15〕2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批复中明确要求生产原料应当堆存在密闭原料库中。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吉木萨尔县润泽建材有限公司石灰石废料加工脱硫石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准环验〔2015〕3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证明你单位石灰石废料加工脱硫石粉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7.你单位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利润表》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现金流量表》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0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2026年1月20日),证明你单位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6〕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元(57700元)
裁量金额:¥577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元(57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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