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06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64387693P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1-1幢(彩南)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大修渣贮存库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安装气体收集和气体净化设施,地面堆积大量大修渣粉尘,无组织粉尘逸散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9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2026年1月19日检查时,你单位大修渣危废库未安装气体收集和气体净化设施,库内存有大修渣约重6326.62吨,地面堆积大量大修渣粉尘,无组织逸散严重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大修渣贮存库中存有6326.62吨,贮存库地面堆积有大量粉尘。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张青锋、王强是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危废仓库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新准环评〔2022〕11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危废仓库升级改造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6.你单位提供的《危废仓库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危废仓库提升改造项目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2026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按要求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8.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危险废物生产、处置、结存汇总表》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度大修渣剩余结存量为6326.62吨,贮存于企业大修渣库。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质控标准中明确要求“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10.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大修渣库废气净化装置按期完成安装的情况说明》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经现场复核你单位已安装大修渣库废气净化装置,大修渣清理3682.91吨。
11.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从业人员≥1000人,属大型企业。
12.你单位提供的国家统计局《2025年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工业产销总值为20.04亿元。
1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5年2月20日下发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5〕9-03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已达2次。
1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19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6年3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大修渣库为全密闭贮存,粉尘不会逸散至库外进一步对环境造成危害;二是大修渣库内主要废气为氨气,库内氨气浓度长期处于较低状态;三是大修渣库存量为6326.62吨,已签订合同转移;四是公司承诺于4月10日前完成大修渣库废气净化装置安装及调试。针对你单位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开展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东方希望有色金属大修渣贮存库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安装气体收集和气体净化设施,库内存长期有大修渣违法行为事实存在,检查时已经造成地面堆积大量大修渣粉尘,无组织粉尘逸散严重,经现场复核已开展部分整改工作,已安装大修渣库废气净化装置,大修渣清理3682.91吨。故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计算基准:
1.个性裁量基准:
危废数量:10吨以上。
危废种类:1种。
贮存时间:不满3个月。
贮存场所:虽有措施但未达到要求。
2.修正裁量基准: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大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3.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肆仟贰佰元(674200元),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2026年4月10日,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工作,已安装大修渣库废气净化装置,大修渣清理3682.91吨,但大修渣目前未完全清理完毕,整改态度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在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玖仟叁佰陆拾元(53936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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