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14号(新疆晶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5-01 19:37:34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晶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6702303745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旱卡子滩工业园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1月8日、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2026年玛纳斯县重污染天气启动及解除情况,第一次启动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16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10月31日18时解除;第二次启动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1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9日10时解除;第三次启动时间为2025年12月1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18日18时解除;第四次启动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根据2025年《昌吉州固定污染源减排措施清单》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均为:“1.焙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火焰系统计;成型工序停产 50%及以上,以生产线计;煅烧工序停产50%及以上,以煅烧炉计;石墨化炉工艺用电控制在50%以内。2.较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日均情况,(1)生产线运行数量停产50%;(2)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50%”。你单位在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1月7日三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均未按要求停产1台煅烧炉;在上述四次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煅烧炉、焙烧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存在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分别下降50%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7日),证明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落实减排措施。

2.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年1月8日、2026年2月5日),证明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规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落实减排措施。

3.你单位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1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春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7月22日),法人代表证明1份(2026年1月7日),证明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违法主体为新疆晶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4.你单位提供的安环部副部长姜琛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7日),煅烧车间主任连玉彬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8日),证明被调查人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身份。

5.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3份(2026年1月7日),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内容及现场调查时你单位的生产情况。

6.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晶威电极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石墨电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昌州环函〔2008〕228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7日),证明你单位6万吨石墨电极项目项目环评报告书已获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7.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品威电极有限公司6万吨/年石墨电极项目(现有2万吨/年生产规模)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意见》(昌州环验〔2009〕05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7日),证明你单位2万吨石墨电极项目项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8.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6年1月7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其他特殊情况备注信息”中要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9.你单位提供的该单位36 罐逆流式煅烧炉和 24 罐逆流式煅烧炉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7日《煅烧车间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7日),证明你单位2台煅烧炉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7日的生产情况。

10.你单位提供的煅烧炉、焙烧炉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2026年2月5日),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启动预警期间,煅烧炉、焙烧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存在未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分别下降50%的事实。

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昌吉州固定源减排措施清单》,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执行的减排措施。

12.你单位的煅烧炉、焙烧炉废气排放口监测系统验收报告、2025年第四季度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2026年2月5日),证明你单位煅烧炉、焙烧炉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比对检测合格,数据准确有效。

13.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2025年昌吉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级结果公示截图(2026年1月8日),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2025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级为C级。

14.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至2026年《新疆晶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应急减排措施情况。

15.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2026年玛纳斯县重污染天气启动预警及解除相关通知文件复印件10份(2026年1月8日),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2026年玛纳斯县重污染天气启动预警时均收到通知。

16.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企业截图和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凭证,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1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

修正裁量基准: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贰佰元(96200元)                                                                                                                                                                                                

裁量金额:¥96200元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6年4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理由如下:“一是我单位已积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生产工序已落实50%停产,产量数据明显下降;二是关于减排指标与核查方法的说明;三是我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已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四是我单位一贯重视环保投入,积极治污,未造成实质性环境危害”。你单位于2026年4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4月16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昌州环听通〔2026〕1-14号)告知你单位于4月28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于4月27日撤销听证申请。

 2026年4月30日,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已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正常生产期间明显降低,产量数据明显下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远低于排污许可和国家标准,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在处罚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30%,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叁佰肆拾元(6734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