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1号(新疆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3-03 18:16:42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云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CJUBDR3T

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城西工业园

我局于2026年1月3日、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安装两台视频监控设备,在总排口上方安装两台视频监控设备,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要求,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安装至今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3日)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3份(2026年1月3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过程,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的事实。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胡云均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违法主体为新疆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现场负责人李万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3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李万超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特种粘胶短纤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监函〔2009〕276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玛纳斯新澳特种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年粘胶纤维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昌州环验〔2010〕02号)复印件1份(2026年1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你单位提供的《在线污水和空气运维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通信网络运营合同》1份(2026年1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委托新疆万维众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合同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8.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视频门禁系统、企业端重污染天气门禁道闸系统技术协议》1份、《采购合同》1份(2026年1月3日)、《情况说明》1份(2026年1月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在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点位安装视频设备的事实。

9.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报告单编号:水2026-001-W)1份(2026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结果合格。

10.你单位提供的现金流量表、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为中型企业。

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单位,你单位于2026年1月1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昌州环听通〔2026〕1-2号)通知你单位,于2月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2026年2月27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