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2号(新疆众信诚科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1-30 18:18:31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众信诚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CB2G5L70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海湖路178号物流中心4层673室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1月5日、1月9日、1月12日、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维中,未及时处理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每日1次自动核查未通过的问题,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4日每日1次自动核查均未通过,未按规范要求及时处理的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9日),用于证实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

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2日),用于证实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你单位和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监测报告(报告单编号:水2026-017-W),报告单显示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为不合格。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年1月5日、1月12日、1月1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4日每日1次自动核查均未通过,未及时处理,导致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比对结果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泽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你单位之间的关系。

5.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照片资料3份(2026年1月5日),用于证实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设备站房的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总磷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4日每日1次自动核查均未通过的事实。

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新疆泽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许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法人身份证明1份(2026年1月5日),用于证实与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合同的新疆泽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泽,实际开展运维的新疆众信诚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许泽,两家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7.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刘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月12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刘杰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众信诚科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新疆泽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自动监测设施运营服务)证书复印件1份(2026年1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和新疆泽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有在线监测设施运营服务资质。

9.你单位提供的《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用于证实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泽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

10.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报告单编号:水2026-017-W)1份(2026年1月11日),用于证实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比对监测结果,标样核查不合格。

11.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及现场采样人刘泰林、张国明上岗证复印件各4份,用于证明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及采样人员资质。

1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用于证实水质自动分析仪每日1次自动核查未通过的具体操作规范。

13.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众信诚科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刘洪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刘杰、刘洪亮上岗证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用于证实刘杰、刘洪亮具有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资格。

14.你单位运维人员刘杰提供的《自动监测设备检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日常维护巡检记录》复印件1份(2026年1月4日),用于证实2026年1月1日至1月4日你单位运维人员未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的事实。

15.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2026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16.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一是2025年12月23日,我司给西域春发过工作联络函,关于入冬后水质变差导致设备频繁故障如何安排巡检及保证数据准确性等问题;二是本次核查未通过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水质污染超出设备设计阈值及常规运维预判范围,属于突发客观情况,非我司主观故意造成;三是我司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现问题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检,未对环境监管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四是符合从轻处罚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司积极整改、主动配合监管,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恳请贵局充分考虑本次事件的客观原因、我司已履行的运维责任及全面整改措施,依法撤销或减轻对我司的行政处罚。经调查复核,我局认为:1、你单位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2、我局已于1月4日现场检查后告知问题,直至1月9日开展比对检测,你单位仍未完成整改;3、对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考虑整改情况,故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五)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未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