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05号
当事人名称: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小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MA77PQEU87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新材料产业园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开展执法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DW001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值为206㎎/L(排放标准为50㎎/L),氨氮值为26.9㎎/L(排放标准为5㎎/L),总磷值为4.79㎎/L(排放标准为0.5㎎/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67.3㎎/L(排放标准为10㎎/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18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8日),证明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法定代表人韩小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法人代表证明1份(2025年6月18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5年6月18日)和被调查人邓万虎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证明邓万虎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1份(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8日)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监测及执法调查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3〕1225号)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厂项目及污水处理工艺、排放标准已获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6.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厂项目已通过自主验收。
7.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报告单编号:水2025-085 -W),证明2025年6月4日你单位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水污染物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值为206㎎/L,氨氮值为26.9㎎/L,总磷值为4.79㎎/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67.3㎎/L。
8.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652323MA77P QEU87001Z)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0㎎/L、氨氮5㎎/L、总磷0.5㎎/L,总氮15㎎/L、五日生化需氧量10㎎/L。
9.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你单位在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2025年6月4日污水排放口数据截图,证明你单位污水排放口6月4日水温均大于12℃,水污染物中氨氮排放限值为5㎎/L。
10.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截图和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凭证,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11.你单位提供的2年内受同类型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2025年6月18日),证明你单位在2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为3次(含本次)。
12.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2025年6月19日至6月23日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数据报表,证实向你单位废水总排口2025年6月19日至6月23日日均值仍然超标,逾期未整改。
13.你单位提供的《呼图壁大丰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应急改造方案》,证明你单位在发生污水排放超标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1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逾期未整改 。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贰佰元(3992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贰佰元(399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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