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昌吉州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第三方机构)
发布日期: 2025-04-25 19:12:13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典型案例一:奇台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奇台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和2024年1月4日检测的两辆装配独立工作双排气管车辆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采用Y型取样管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要求进行取样,只采用单头取样管进行单侧采样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二:吉木萨尔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环检线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5月9日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对双排气管车辆取样检测的有关规定,对一辆双排气管车辆进行环检时,仅对车辆一个排气管进行取样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单。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三:呼图壁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呼图壁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抽查环检线后置摄像机录像回放资料,发现2024年2月19日的一辆越野车有两个排气管在排废气,但仅用了一个采样探头对一个排气管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单。涉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B.5.2.4“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检测不仅是对车辆性能的常规检验,更是对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未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车辆尾气检测,就失去了及时发现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意义。

上述案例中,反映出企业在提供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中法律意识淡薄,对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不够重视的问题,同时体现了检测单位及负责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工作人员欠缺专业知识,对《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等基本规范掌握不清楚。企业负责人及检测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检测规范的学习,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检验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提供检测服务,确保机动车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后期,我局将继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全州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启示意义】

危废倾倒案件具有随机性强、位置隐蔽、固定证据难度大等特点。由于危险废物的化学特征,非法处置危废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更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稳定。该起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对涉案的物品、设备、人员进行全程录像、拍照,保全现场违法证据,规范采样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物质进行鉴别,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报告,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有力证据。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公安机关负责抓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及受污染的土壤进行先期保管和采样监测,第一时间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发挥了各部门专业优势,形成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本案系昌吉州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并被法院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区域内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