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 2024-08-02 11:40:2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同时提高公众和企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现公开发布昌吉州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企业日常巡查时,发现在该企业厂区内西南角有两个火车货罐,其中有大量黑褐色油性粘状液体物质被人倾倒在未铺有防渗措施的矩形土坑中,该坑长约11米、宽约8米、深约2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锁定证据,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柴某、公司合伙人安某、土地所有人陈某进行了初次调查询问,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土坑中的物质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对该公司下发了《查封决定书》。

2023年7月,根据委托单位出具的报告显示,土坑中粘状液体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HW08(900-249-08),报告出具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送达至该企业,并在柴某、安某、陈某的共同见证下对土坑中危废进行了抽取称重。最终,从土坑中总计抽取至50个塑料吨桶内,重量共计49.5吨。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3年8月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法该案件移送至呼图壁县公安局,经公安局侦察锁定嫌疑人陈某,2022年6月陈彦仓在明知该公司院内西南角埋在地下的两个长方形储油罐中有大量费油,且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情况下让工人将罐内的废油直接排放到埋油罐的土炕中。2023年9月21日,呼图壁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了拘留。2023年10月23日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2024年6月11日,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同时,在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后,陈某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污染土坑进行了生态损害修复。

【启示意义】

危废倾倒案件具有随机性强、位置隐蔽、固定证据难度大等特点。由于危险废物的化学特征,非法处置危废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更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的安全稳定。该起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对涉案的物品、设备、人员进行全程录像、拍照,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规范采样并委托鉴别机构对涉案物质进行鉴别,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报告,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有力证据。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公安机关以“人”为主,负责抓捕,生态环境部门以“物”为主,负责对危险废物及受污染的土壤进行先期保管和采样监测,第一时间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发挥了各部门专业优势,形成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本案系昌吉州生态环境、公安两个部门联合办案并被法院判决的首列污染环境罪案件,在区域内形成了强烈的震慑效果。


案例二:新疆某第三方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协同专家在阜康市某冶炼厂现场检查时,该厂第三方自动在线运维公司委托单位新疆某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正在阜康市某冶炼厂制酸排口开展手工检测,执法人员和专家发现该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使用的监测设备存在过期未检验问题。经执法人员调取采样平台和企业厂区视频监控,显示该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与阜康市某冶炼厂第三方自动在线运维公司于5月20日签订手工检测合同后,8天11小时未开展手工检测(查看视频平台无人采样),但该检测时间段出具了原始记录票单,存在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之规定,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5日将此案件移送至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所在地具备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启示意义】

企业手工检测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带来了诸多深刻的启示。从法律与道德角度看,警示企业必须守法守德,明确造假的严重后果,坚守诚信底线。在企业管理方面,凸显了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员工培训以及树立正确业绩观的紧迫性。监管层面则需要加大力度、创新手段,并强化社会监督,共同遏制造假行为。行业应推动自律,社会公众也需提高对数据真实的认知。总之,这类案例提醒各方高度重视数据诚信,携手营造真实可靠的商业环境,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公正。


案例三:玛纳斯县某企业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对某企业采取了非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企业2023年下半年造粒车间排放口、滴灌带生产车间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行监测数据及厂界噪声的自行监测数据。2024年1月10日,通过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3年下半年自行监测工作。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人民币2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本案充分反映出部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责任意识淡薄,对排污许可的证后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本案中该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相关内容了解不充分、不彻底,导致该案发生。自行监测是企业自我管理,自我发现问题的主要手段,各排污企业要认真研究排污许可证内容,按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做到守法经营、合法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