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03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新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760661622
地址: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郊种牛场内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5年3月1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执法人员与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放口DW001开展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单显示,污水总排口的化学需氧量平均值为1162毫克/升,超过排污许可证中的限值(500毫克/升)1.324倍。调取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后2025年4月15日至4月24日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2025年4月15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533.93mg/L,超标0.07倍;2025年4月18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516.79mg/L,超标0.0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3月19日、2025年4月25日)和《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4月25日、2025年4月2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过程。
3.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卫新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违法主体为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4.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和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梁维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陈二闯、梁维群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在线监控系统运维单位新疆泽源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法人)许泽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9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身份。
6.监测报告(报告单编号:水2025-029-W)1份(2025年4月9日),用于证实2025年3月19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放口DW001开展执法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的结果。
7.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提供的2025年4月15日至4月24日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报表(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4月15日、4月18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的情况。
8.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规定的排放标准。
9.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提供的《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于2025年4月15日完成验收,在线数据有效。
10.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2024年度利润表各一份(2025年4月25日),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
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年内受行政处罚情况。
12.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提供的《关于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整改报告》、西域春乳业废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方案评审意见、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方案专家意见表、《污水处置协议》、污水项目改造工作任务进度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问题整改的情况。
13.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二闯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COD等污染物排放执行与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协议标准变更情况截图各1份(2025年5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问题整改的情况。
1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
处罚裁量因素及处罚裁量因子: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中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385000元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裁量金额:¥385000元。
2025年5月13日,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已经与污水排放下游企业呼图壁县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污水代处置协议,并于5月6日完成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变更手续,且排放的污水没有进入外环境,整改态度积极,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在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金额基础上减免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18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3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