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1-003号-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
发布日期: 2024-07-15 18:58:06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1-003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宦承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085385930C

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型硅材料项目(二期)13#14#排口2023年9月9日、2024年3月31日,烟尘累积超标3小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4月16日、1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及该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2.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你公司主体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

3.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6日),用于证实你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对法人进行变更。

4.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调查询问人陈国栋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2024年4月16日、2024年5月6日),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人陈国栋分别经原公司法人和现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具备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和提供相关材料资质。

5.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

6.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关于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一期10万吨)新型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387号)、《关于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二期12万吨/年)新型硅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7]2127号)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7.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一期10万吨)新型硅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5万吨/年(二期12万吨/年)新型硅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8.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昌吉州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统计报表(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你公司13#14#排口自动监控数据烟尘超标的事实。

9.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并执行50mg/m3的颗粒物排放标准。

10.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期、二期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文件复印件,2023年三季度、四季度,2024年一季度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烟气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校准、校验、巡检记录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用于证实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通过设备验收,正常开展比对监测,按规定开展运行维护、校准、校验、巡检工作,监测设备数据有效。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具备环境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4]1-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元整(387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000020010110072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