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20号
昌吉市金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0776313P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区经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高常德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帮扶指导组反馈问题,2023年9月25日至9月2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你公司尾气治理设施开启运行视频监控历史数据,2023年8月14日你公司生产设施反应釜开机时间为10时40分,活性炭吸附+光氧V0C污染治理设施开启时间为11时44分,污染治理设施比生产设施晚开机1小时04分;2023年8月28日生产设施反应釜开机时间为11时10分,活性炭吸附+光氧V0C污染治理设施开启时间为13时48分,污染治理设施比生产设施晚2小时38 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9月2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实昌吉市金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2.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2件(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及法人合法有效;
3.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的被询问人合法身份。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4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对证实昌吉市金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2份(2023年9月26日),用于证实证实该项目建设履行环保手续。
6.该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记验收监测报2份(2023年9月26日)证实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8日)证实该企业申报登记排污类型为重点管理。
8.昌吉市金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控开启视频监控核查尾气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表及其视频录像截屏(2023年9月26日)证实该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9.锅炉运行台账、尾气设备运行记录、主要设备运行生产台账各1份(2023年9月26日)证实该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证据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裁量,①裁量基准的个性裁量基准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改正态度:立即改正。②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零柒佰元整(807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会议决定如下:鉴于企业立即完成了整改,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8.07万元基础上下浮25%,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6.0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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