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阜康市)
发布日期: 2025-10-10 12:29:51 来源: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新疆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

91650103MA******89

钱*华



林草(草)罚决字
〔2025〕第03

经我局检查时发现,新疆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展丁家湾煤矿火区治理项目时,东侧部分区域超审批范围使用草原,涉及面积18.8亩,构成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

新疆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条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范围内,按照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2倍计算罚款,经我局两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草原等级为二等4级。

罚款

一是限期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二是处以罚款15566

1.5566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