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33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自2011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11年占用面积192.8亩,2012年增加28.4亩,2013年增加23亩,2014年增加16.5亩,2015年增加17.1亩,2016年增加8.53亩,2017年-2023年未增加,累积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286.33亩。 2.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为680084.83 元(陆拾捌万零捌拾肆元捌角叁分)。 3.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合计为10136.08 元(壹万零壹佰叁拾陆元零捌分 )。
| 一是昌吉市海福星砂石料有限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680084.83 元(陆拾捌万零捌拾肆元捌角叁分)。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10136.08 元(壹万零壹佰叁拾陆元零捌分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286.33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286.33亩,拟恢复土地面积286.33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等单位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恢复面积286.33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3.6%。
| 无 | 新疆昌吉市海福星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36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11年占用面积为80.1亩;2012年增加占用面积14.6亩;2013年增加占用面积53.9亩;2014年增加占用54.7;2015年增加占用面积75亩;2016年增加占用面积11.3亩;2017年增加占用15亩;2018年增加占用面积20.7亩;2019年增加占用面积14.2亩;2020年增加占用30.1亩;2021年8.13亩;2022年、2023年未增加,累积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377.73亩。 2.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为697956.63元(陆拾玖万柒仟玖佰伍拾陆元陆角叁分)。 3.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合计为13793.44 元(壹万叁仟柒佰玖拾叁元肆角肆分)。 | 一是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697956.63元(陆拾玖万柒仟玖佰伍拾陆元陆角叁分)。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13793.44 元(壹万叁仟柒佰玖拾叁元肆角肆分)。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70000元(壹拾柒万元整)。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377.73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377.73亩,拟恢复土地面积377.73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恢复面积377.73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1%。 | 无 | 昌吉市鸿远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26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自2011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11年占用80亩,2012年增加占用55.7亩,2013年增加占用面积8.7亩,2014 年增加占用面积 13.4亩,2015年增加20.1亩,2016-2018年未增加,2019年增加占用面积9.3亩,2020年增加占用面积12.3亩,2021-2023年未增加,累计占用天然牧草面积199.5亩。 2.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为432057.05元(肆拾叁万贰仟零伍拾柒元零伍分)。 3.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为6783元(陆仟柒佰捌拾叁元)。 | 一是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432057.05元(肆拾叁万贰仟零伍拾柒元零伍分)。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6783元(陆仟柒佰捌拾叁元)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199.5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199.5亩,拟恢复土地面积199.5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恢复面积199.5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2%。 | 无 | 新疆嘉福智诚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新疆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25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自2009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09年至2023年,累积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247.18亩。 2.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为699975.26元(陆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贰角陆分)。 3.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合计为8404.12元(捌仟肆佰零肆元壹角贰分)。 | 一是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699975.26元(陆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贰角陆分)。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8404.12 元(捌仟肆佰零肆元壹角贰分)。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30000(壹拾叁万元整)。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247.18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247.18亩,拟恢复土地面积247.18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等单位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恢复面积247.18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3%。 | 无 | 昌吉市明兴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27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自2011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11年占用面积67亩,2013年较2011年增加占用45.8亩,2015年增加占用11.1亩,2017年增加21.4亩,2018年增加9.3亩,2014年、2016年、2019年至2023年未增加,累积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154.6亩。 2.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为316692.7元(叁拾壹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柒角)。 3.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合计为5257.97元(伍仟贰佰伍拾柒元玖角柒分)。 | 一是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316692.7元(叁拾壹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柒角)。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5257.97元(伍仟贰佰伍拾柒元玖角柒分)。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154.6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154.6亩,拟恢复土地面积154.6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恢复面积154.6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1%。
| 无 | 昌吉市鑫元源砂石料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28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14年占用面积42.6亩,2015年增加23.6亩,2016年增加45.4亩,2017年增加39.2亩,2018年增加82.5亩,2019年增加34.7亩,2020年增加38.26亩,2021年、2022年、2023年均未增加,累积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306.26亩; 2.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为398397.25元(叁拾玖万捌仟叁佰玖拾柒元贰角伍分)。 3.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合计为11400.50元(壹万壹仟肆佰元零伍角)。 | 一是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398397.25元(叁拾玖万捌仟叁佰玖拾柒元贰角伍分)。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11400.50元(壹万壹仟肆佰元零伍角)。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306.26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306.26亩,拟恢复土地面积306.26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恢复面积306.26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2.3%。
| 无 | 昌吉市兴虎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32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15年占用面积为6.9亩;2016年增加占用面积12.2亩;2017年增加占用面积16.7亩;2018年增加面积11.3亩,2019年增加15亩,2020年增加5.1亩,2021年增加13.4亩,2022年增加25.4亩,2023年未增加,累积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106亩。 2.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104291.01元(壹拾万肆仟贰佰玖拾壹元零壹分)。 3.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合计为3798.38 元(叁仟柒佰玖拾捌元叁角捌分)。
| 一是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104291.01元(壹拾万肆仟贰佰玖拾壹元零壹分)。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3798.38 元(叁仟柒佰玖拾捌元叁角捌分)。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106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106亩,拟恢复土地面积106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昌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恢复面积106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3%。
| 无 | 昌吉市旭日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昌吉市阳光永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5年 | 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且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根据《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堆料场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司法鉴定意见书》(质真〔2023〕环鉴字第0131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关于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堆料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说明》《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天然草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补充鉴定意见书》和损害调查,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 1.历年损害的面积变化: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开始占用天然牧草地,2011年占用面积为30.8亩,2012年未增加、2013年增加面积35.7亩,2014年增加面积24.3亩,2015年增加4.7亩,2016年增加2.2亩,,2017年增加占用面积16.3亩,2018年增加占用面积4.9亩,2019年增加占用面积21.4亩,2020年-2023年未增加,累积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为140.3亩。 2.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害总价值为263118.88元(贰拾陆万叁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捌分)。 3.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占用天然牧草地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总价值合计为4967.68 元(肆仟玖佰陆拾柒元陆角捌分)。
| 一是昌吉市阳光永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导致的损失263118.88元(贰拾陆万叁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捌分)。2.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4967.68 元(肆仟玖佰陆拾柒元陆角捌分)。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00000元(壹拾万元整)。4.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和标准组织生态修复并验收合格。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三是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致草地永久性损害的费用,于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 | 上缴国库 | 本实施方案草原植被恢复目标为恢复原有地类,损毁土地面积140.3亩,本项目恢复责任范围面积140.3亩,拟恢复土地面积140.3亩,恢复率为100%。通过改善土地功能,修复恢复区及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措施,使恢复区与周围地形地貌相协调。 植被覆盖度指标: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和保育并举修复的措施,植被覆盖度与周边生境状况一致,达到10%。人工干预播撒草种尽量选择乡土草种,使恢复后的植物群落有序生长。 | 2025年6月30日,昌吉市林业和草原局、昌吉市自然资源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硫磺沟镇、阿什里乡、昌吉市草原站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和《一矿一方案》要求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恢复面积140.3亩,总体草原盖度已达到12%。
| 无 | 昌吉市阳光永照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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