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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9-14 13:12:45 来源: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通告》相关规定,现就我州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 月31日,其中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确定高火险期;高火险期内,可依法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控。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

三、严格管控野外用火行为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开展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开展实弹演习、爆破、应急处置等任务,应当事前落实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机械设备应当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野外作业机械设备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依法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开展防火检查、登记和宣传教育。

四、压实防火责任

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防火主体责任,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对进入区域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常态化开展防火巡查、隐患排查,配齐防火物资装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防火规定,主动接受防火检查和宣传劝导。

五、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予以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野外违规用火线索,举报电话:0994-2343115。

特此通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