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6年8月7日23时2分许,驾驶人那某(所驾车辆号牌:新B****8,车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奇台县国道335线3015公里+500米路段时,被奇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检定合格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那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80mg/100mL)。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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