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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7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31 10:51:33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6年7月1日1时46分许,驾驶人赵某(所驾车辆号牌:青B****1,车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昌吉市北京路(北外环-红旗路)路段时,被昌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检定合格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赵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7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80mg/100mL)。

州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昌吉州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