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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欠薪问责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22 16:54:4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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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5-10-2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欠薪问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政府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以农民工为重点群体的劳动者(以下统称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昌吉州根治欠薪工作源头治理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各监管企业要全面摸排新建、续建国企项目底数,全部纳入新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施动态监管,推动落实工资支付制度全覆盖,形成源头治理、预防为、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欠薪长效治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情况特殊,欠薪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按照“工资保证金兜底,应急周转金和国有企业项目上级集团兜底的原则解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对企业存在的以下行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1.未明确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和有欠薪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的;

2.未及时将项目报备至州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在地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3.工程项目未纳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的;

4.项目未落实“5+1”项制度(即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告示牌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的;

5.房地产项目开发未按规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6.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签订不规范,未明确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标准、周期等内容的;

7.建设单位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的;

8.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未提出整改要求的;

9.其他因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初次发现各项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向企业下发警示函,并在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绩效考核分数(每发一次警示函扣除1分)。

第七条 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州国资委转送、交办、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未完成治理重复信访化解积案和国家、自治区集中督办受理办理不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每发生1次,扣除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分数1分。

第八条 对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负面舆论炒作等恶劣影响的,州国资委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并根据《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昌州国资发〔2025〕47号)考核减分事项规定,视情况轻重扣除1-5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第九条经约谈仍整改不到位的,存在失职渎职、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州国资委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