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州本级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力而行。企业经营困难或者己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的或者由于捐赠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二)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大额捐赠事前要向国资委报告。
(三)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卫生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对外捐赠必须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进行管理,捐赠行为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批准同意,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报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其批准,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合理确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备案。需要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备案)明细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国资委核准。若对外捐赠非现金资产为企业外购产品,则以实际采购金额为准;若对外捐赠非现金资产为企业自产产品,则以该产品市场公允价格为准。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昌吉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备案)明细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企业监事会应当将企业对外捐赠管理与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 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況,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州现行政策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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