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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
发布日期: 2018-12-28 11:54:55 来源:昌吉州税务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城乡居民缴费人缴费指南

征收开票

税务机关依据社保部门为您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您形成了应缴费信息,您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多种渠道进行缴费。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二)需携带的资料

银行卡、个人身份证

(三)办理渠道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

3.集中代收(学校、社区)

4.委托银行代收

5.自助办税终端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如果您有缴费记录并向人社部门提交过缴费银行卡号,由商业银行按照由人社部门提供的参保人缴费账号通过税银系统进行个人缴费协议的批量签订。您只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在银行卡内预存相应的保险费额即可。

如果您未向人社部门提供缴费银行卡号,可以通过与发卡行签订扣款协议,委托发卡行代收社保费。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缴费指南

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如果您是新登记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您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二)需携带的资料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三)办理渠道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办税服务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www.12366.xj-n-tax.gov.cn)。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为免填单,由税务机关提供,您无需携带。

二、变更登记

如果您的单位名称、经办机构、参保代码、登记信息、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做变更处理。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35号)全文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6号)全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全文

(二)需携带的资料

1. 社保经办机构证明资料:因缴费单位合并、改制等原因发生“缴费人名称”、“经办机构”和“参保代码”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渠道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办税服务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www.12366.xj-n-tax.gov.cn)。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若您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请注意更新存款账户账号及三方协议。

三、缴费户注销

当您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的,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申请后,持有关证件和资料由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缴费注销。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二)需携带的资料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关联注销申请表》

(三)办理渠道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办税服务厅;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www.12366.xj-n-tax.gov.cn)。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当您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税注销,税务机关不同步为您办理缴费注销。

四、征收开票

您在每个缴费基数执行期的期初向社保部门进行缴费工资核定申报,然后每月向税务机关进行日常申报缴费,税务机关为您征收开票。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二)需携带的资料

(三)办理渠道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

3.集中代收

4.委托银行代收

5.自助办税终端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当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或银行委托代收时,您需先与税务局、银行签订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