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索 引 号: | CJZ041/2020-000017 | 信息分类: | 税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2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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