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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7 16:24:2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41/2018-000121 信息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12-07
文  号: 财税〔2018〕14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转载: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