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Z041/2018-000121 | 信息分类: | 税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8-12-07 |
文 号: | 财税〔2018〕14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转载: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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