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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9 14:56: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41/2018-000133 信息分类: 税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5-09
文  号: 财税〔2018〕5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转载: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