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7/2022-00000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消防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1-12-30 |
文 号: | 新昌消〔2021〕18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昌吉回族自治州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州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消防执法改革精神,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行为的界定及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行为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各县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行为的归集、公开、应用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文旅、市场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消防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行为的管理工作。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应当积极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消防救援、公安、住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是消防领域的信用信息源部门,按照职权归集、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第七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是指下列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守信和失信行为管理的对象: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六)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七)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八)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行为分为消防安全领域诚信守信行为和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分为A(良好)、B(一般)、C(较重)、D(严重)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消防安全领域诚信守信行为级,B级为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级、C级为消防安全领域较重失信行为级、D级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级。
第九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的诚信守信行为级(A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自主评估消防风险、自主检查消防安全、自主整改火灾隐患情况;
(四)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情况、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五)3 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
(六)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其他诚信守信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信用主体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列入消防安全领域诚信“红名单”:
(一)因消防工作受州、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二)消防工作经验由自治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三)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或热心消防公益事业,或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过程中积极作为,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关心消防事业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防工作好的做法、意见和建议。并针对社会面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正面反映问题;
(六)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级(B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归集、公开: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或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
(三)社会单位(场所)对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的,经核查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或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举报人故意捏造火灾隐患问题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
(七)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经相关执法部门多次通知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八)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未未依规开展专业培训经相关执法部门多次通知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消防安全领域较重失信行为级(C
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归集、公开,并纳入消防较重失信“黑名单”: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不合格,要求停止使用,不停止使用、营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六)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七)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
(八)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操作不当导致消防设施损坏、故障的;
(九)社会单位或个人严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能现场整改,经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存在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十)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一)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二)违法嫌疑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接受调查询问,拒不配合或作伪证的;
(十三)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场所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不含亡人火灾)的。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级(D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归集、公开,并纳入消防严重失信“黑名单”: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重大消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场所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十四条 下列信用信息源部门按职权归集、公开信用信息:
(一)建设工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由城乡与住房建设部门负责;
(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公安派出所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领域较重失信行为级(C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的,书面函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四)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由消防救援机构函告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领域公示信用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制度,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三章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行为应用及联合机制
第十六条 发改、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用信息,并按照各自职权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市场监管、住建发布的信用信息,形成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和联合惩戒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曝光,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对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级(B级)增加抽查频次,将消防安全领域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级(C级、D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行为信息内容应当符合《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的要求,具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的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退出信息、惩戒措施等信息。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惩戒对象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名单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第二十条 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作为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和岗位人员聘用时,充分运用消防信用结果,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消防安全领域诚信“红名单”的信用主体,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公示信用信息的责任部门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相关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优先考虑参与消防领域的技术交流、服务活动。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级(B级)的主体,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公示信用信息的责任部门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行为通过书面、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信用主体,告知失信行为的期限及修复信用的方式;
(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警示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行业通报。将失信行为书面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失信单位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第二十四条 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纳入消消防安全领域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级(C级、D级)的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二)对其办理的消防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从严进行审查;
(三)将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视情况给予警示约谈,可实行行业退出或永久禁入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文旅、市场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领导小组,消防救援机构为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公示、通报等工作机制,每半年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公示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问题。
第四章 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级(B级)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消防安全领域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级(C级、D级)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消防安全领域诚信“红名单”不设定公示期限,如发生B、C、D级失信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将取消“红名单”资格。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领域诚信“红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消防领域失信行为每月发布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发布。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前,信用信息源部门应通过书面、短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信用信息源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对公开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源部门提交书面核实申请,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公示信息进行申诉。失信行为公示期内,同一失信行为在公示期限内异议申诉不能超过2次。
信用信息源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条 信用主体可以对下列情形提出异议:
认为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等工作存在错误、遗漏的;
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
认为失信信息超过公示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源部门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源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履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肃问责。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动修复。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信用信息的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联合惩戒名单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的,信用信息源部门应于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失信行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中公示的信用信息按照相应平台或系统规定方法进行申请修复。
第三十六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承诺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消防安全领域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级(C级、D级)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信用修复培训班由各级发改、市场监管和公示信用信息的责任部门联合举办,也可以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信息源部门应在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主体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对同一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不能超过2次。
第三十八条 失信行为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属实的,信用信息源部门应当同意修复,并在答复失信行为主体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意见,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删除诚信“黑名单”的信息。不符合修复情形的,应按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本级。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月10日起施行。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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