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47/2022-00000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消防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2-02-23 |
文 号: | 新昌消〔2022〕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全州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全州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黄明部长指示要求和消防救援局“2·18”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国内部分省份发生的自建房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州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筑牢火灾防控工作基础,结合全州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聚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锚定党的二十大消防安保中心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按照“政府牵头、基层主责、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精准治理突出风险隐患问题,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坚决防范遏制生产经营性自建房亡人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全力维护我州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2个月的集中排查治理,全面摸清我州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基本底数实情和消防安全现状,综合治理违法建设经营、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搭建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防火分隔不严、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逃生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故障或未设置等突出风险隐患问题,全面提升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聚焦规划审批、设施建设、施工改造、物防技防、人员管控、基层治理、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发挥新疆基层综合治理优势,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制度标准,探索形成全链条管控工作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确保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形势持续向好,切实为冬残奥会、全国两会和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实施群防群治。各大队要积极会商县市公安机关,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对沿街门店、“九小场所”和出租房等场所的监督检查,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基本情况、使用性质、租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严格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要发挥基层综合治理优势,指导县市基层网格组织将生产经营性自建房作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重点对象,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宣传提示教育,并将排查情况及时录入“消防网格化管理系统平台”。要按照支队《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措施和任务清单》,采取依托综治中心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调配事业编制和政府公益岗等多种形式,加快消防工作站(所)试点建设,重点加强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二)摸清底数实情。各大队要结合“两违”整治工作,联合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站和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分场所、分区域开展摸底排查,并建立工作台账,收集单位信息,每周进行汇总。3月20日前,要完成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全面排查任务,并建立完善动态管理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清单,实行对单整改、对单销账。对容纳人数10人及以上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存在的隐患问题,要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整改;对容纳人数30人及以上的,要推动县级政府组织整改。对存在重大或区域性隐患的,要及时向县市政府报告,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治理。
(三)防范突出风险。针对电气线路方面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积极推动县市党委政府,将生产经营性自建房的老旧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等为民办实事项目,统筹推动整治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线路连接不符合标准、用电负荷超过初装容量、违规私拉乱接电线等突出隐患问题。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突出风险隐患,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督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以及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协调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指导建设单位在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同步规划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指导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加强常态化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严防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四)落实刚性措施。各大队要依法依规采取“更换、增设、分隔、拆除、移出、搬离”等刚性整治措施,加大对重大火灾风险的整治力度。对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且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要依法责令搬离;对搬出确有困难的,要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停用。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的,要责令立即增设;增设有困难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的,要依法责令拆除。对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要依法责令立即拆除;对确需设置栅栏、防盗窗的,应能够满足从内部开启。对在楼内(屋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违规留宿住人的,要依法立即清理。
(五)提升技防水平。各大队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性自建房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对达不到自动消防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指导相关场所设置独立感烟报警器、简易喷淋设施等简易消防设施,提高场所火灾预警和初期处置能力水平,并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对独立感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正常工作效率,确保切实发挥作用。其中,住宿10人以上且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群租房,应当加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30人以上且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群租房,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并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
(六)加强宣教提示。各大队要继续推动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器材“进万家”活动,确保4月20日前,所有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按标准配备灭火器,并采取“新媒体矩阵推送”、消防宣传车现场演示等方式,同步开展以灭火器材使用、火场逃生自救常识、电气火灾隐患排查、初起火灾扑救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群众开展1次火灾隐患排查和1次火灾逃生演练,切实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同时,要继续发动村(居)民委会、物业管理人员及社区消防宣传大使、消防志愿者等力量开展“敲门行动”上门培训,切实提升各族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大队要高度重视此次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将其作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阶段的重要内容,作为党的二十大消防安保工作的重要举措,强化调度指挥,逐级压实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坚决确保整治成效,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综合治理。各大队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移交查办等机制,形成整治工作合力。严格对照《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会同行业部门、发动基层组织,实施隐患综合治理。
(三)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各大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落实属地管辖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要提请政府将此次专项整治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督导检查、年终考核评比重要内容,强化跟踪问效、逐级压实责任,切实形成隐患治理合力。
各大队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22年2月27日前报支队防火监督科。3月19日前,上报《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登记表》,4月29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附件:1.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2.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修订)
3.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修订)
4.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登记表
附件1
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设置位置
1.不应设在厂房、仓库内以及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2.不应设在超过三层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500 ㎡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或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地下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彩钢板建筑内。
3.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
4.不应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5.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二、室内装饰装修
1.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装修材料,不得大量使用木材、塑料花、化纤织物等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设置临时夹层部位不应使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楼梯。
2.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确需设置时不得靠近火源或热源。
3.内部装修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小旅馆的公共走道内的顶棚严禁采用易燃或可燃装修材料。
三、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1.小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 小时的楼板与住宅等其他场所分隔,隔墙上的门窗洞口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或固定防火窗。
2.小场所内厨房或住宿区域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与场所内其它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场所中各厅室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且墙体应砌筑至梁板底部。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小旅馆疏散走道两侧不燃烧实体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 小时。
3.以下小场所必须至少设置 2 个安全或疏散出口:单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 ㎡,或人数超过 50 人的;医疗、老年及儿童活动场所;面积超过 5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面积超过 50 ㎡的或经常停留人数超过 15 人的小场所或房间。
4.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门槛,且紧靠出口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使用卷帘门时营业期间应敞开。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台阶。
5.小场所内严禁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及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用房。其它场所临时夹层内部不应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且临时夹层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经过防火处理的钢板,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住人夹层的建筑面积应小于 15 ㎡,且应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有直接对外的尺寸不小于0.5m×0.8m 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有效的逃生设施;
b) 经营或储存物品夹层内不得住人且应至少设置 2 个与场所内其它部位或室外直接连通的疏散出口。
6.四层及四层以上小旅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应至少设置两部疏散楼梯间。
7.旅馆、超过 2 层的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或防烟楼梯间。旅馆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且开向疏散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窗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内或楼梯间首层的底部严禁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8.疏散通道、出口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门帘、屏风、栅栏和广告牌,并应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在生产、经营期间畅通,严禁上锁、堵塞。设有防盗网的每个窗口均应开设不小于 0.5m×0.8m 的逃生、救援出口。
四、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超过 60 ㎡的营业性餐饮、休闲健身场所的疏散走道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当设置标有“安全出口”字样的灯光疏散标志;
b) 疏散通道距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上,应当设置带有箭头并标有“安全出口”字样的灯光疏散标志;
c)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消除各房间的画面、音响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宜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超过 60 ㎡的营业性餐饮、休闲健身场所的疏散走道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
五、灭火和报警设施
1.小场所内应按 75 ㎡/每具的标准配置 4kg 以上手提式 ABC 干粉灭火器。面积低于 150 ㎡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小旅馆每个楼层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4kg ABC 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放置高度距地面不应超过1.5m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60 ㎡以上的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的营业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供水水源可为室内消防竖管或自来水管网。
3.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小旅馆应设置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屋顶水箱供给,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m³,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层及四层以上小旅馆的公共走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六、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1.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的消防设施标志;
2.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提示性标志;
3.严禁违章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警示性标志。
七、用火管理要求
1.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要清除作业地附近易燃可燃物,并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2.设在高层建筑或地下建筑内的小场所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商店、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禁止动火施工;
4.禁止在厨房、烧水间之外的其它部位使用明火,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
5.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医院、学校、旅馆、餐饮场所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8.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营场所除外)。
八、用电管理要求
1.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2.配电线路宜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照明灯具、插座等用电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3.灯具的正下方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4.配电盘下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物。
九、其他日常管理要求
1.严禁在生产、经营时进行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2.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网吧、商店及其它火灾危险场所内禁止吸烟;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额定人数;
4.除单独分隔的值班用房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厂房的生产车间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
注:本标准所称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主要指以下场所:
a)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商店等商业服务网点;
b)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c)客房数在30间或床位数在 60 张以下的小型旅馆;
d)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 200 ㎡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e)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f)学生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在 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g)总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生产加工场所。
附件2
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修订)
一、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合用的(简称“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应当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严禁在下列建筑设置合用场所: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o:p>
5.地下、半地下建筑。
二、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严禁在出租房屋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库房。
三、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室内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出租房屋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原自然间不得分隔。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和管道井内堆放各类物品;居民自建房内设置的出租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七、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窗,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八、严禁在室内或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共用空间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和电瓶(电池)充电,应在室外空旷场地或专用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停放和充电。
九、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高层建筑内的出租房屋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十、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并设置具备短路、过负荷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十一、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可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十二、未设置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30人以上的,应当照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并明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
十三、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注:1.本标准所称的“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本标准所称的“群租房”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分别向两个以上承租人出租,并订有两个以上书面租约或口头租约,以及承租人及二房东将承租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转租给两个以上新承租人,并有两个以上书面或口头租约的出租房屋。
3.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标准。
附件3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标准(修订)
一、严禁在房屋内、封闭式院落以及电梯间、楼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及其电瓶(电池)充电,应在室外空旷场地或专用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停放和充电,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拟建、在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车位的容量,同步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应尽快修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三、单独建造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不燃材料,并与其他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设置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建筑物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之间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并单独设置安全出口。
四、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箱,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五、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注: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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