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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18 18:35:14 来源:昌吉州气象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县(市)、园区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14号),《自治区气象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121号)的要求,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及企业、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确保自治州经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实现。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州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排查工作

(一)建立并公开重点单位名录

州县两级气象部门要会同安监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摸底排查,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并适时公布。

(二)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三)落实事前风险评估措施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与管理,做好有关强制性评估。

二、组织开展气象相关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气象相关安全监管责任

针对我州气象相关安全生产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水利、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多、人口稠密、气象相关安全监管还比较薄弱的现状,州县两级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开展气象相关安全监管专项行动。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气象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气象相关安全生产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气象部门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和检查流程,全面排查整治涉及气象相关安全生产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危化品、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水利、电力、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场所以及各地大型商场、学校、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气象相关安全隐患。

(二)企业是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单位

各企业尤其是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灾减灾体系,保证必要经费,做到应检必检,要与监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要及时报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相关设施并与相关专业机构建立专业的气象服务。

在昌吉州域内开展气象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同时应具备优质的检测能力并主动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对所开展的业务尤其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帮助企业落到实处,整改到位,消除隐患。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检测业务,禁止转包、分包,禁止资质借用行为,杜绝“皮包”检测。

(三)开展目标考核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气象相关安全生产(防雷、大风、暴雨(雪)、人影)等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巡查和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内容。

三、健全气象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动机制。州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健全完善气象相关安全监管联席工作机制,加强气象安全监管联动工作。

(二)开展联动检查。要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的督促检查,每年汛期前和入秋前制定方案,联合开展气象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或者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活动中纳入气象安全相关检查项目,促进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暴雨、雷电、大风(沙尘暴)、高温、大雾等灾害性天气和危险气象因素诱发安全事故防范的主体责任。

(三)各企业尤其是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开展气象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开展好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开展法治科普宣传。加大气象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防灾、科学防灾、主动防灾的意识。

附件:《自治区气象局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气发〔2017〕12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气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