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昌吉州辖内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
二、事项类别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四、受理机构
辖区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人民银行昌吉州分行(以下简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行”),同时印发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基本流程
(一)公示
初审行在其办公场所(或官方网站)发布拟设代理支库公告,公示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业务申请受理的截止时间。
(二)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人民银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也可直接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初审行。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行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行现场受理或通知网上办理的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受理
初审行受理、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出具书面通知书,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1、2。
(四)审查与决定
初审行审查申请材料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至审批行,审批行对申请材料核实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电子或书面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件5);
3.申请人及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见附件7);
4.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见附件8);
5.申请人及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见附件9);
6.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7.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申请人在机构基本情况中注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代码,初审行登录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分行网站查询核实。
(二)申请材料提交
1.申请人以正式文件方式向初审行提出代理支库业务的申请,初审行办公室收到后当日转交国库部门办理;
2.申请人将申请正式文连同申请材料清单(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初审行同时为审批行的一份即可)交初审行国库部门;
3.初审行国库部门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
八、示范文本
(一)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分行:
我行所管辖的XX支行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备的核算工具和畅通的资金结算渠道,基本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条件,特向你行申请办理代理支库业务。
如能获准代理支库业务,我行所管辖的XX支行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设立国库科(股、专柜),配备专职人员X名、兼职人员X名,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同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和国库的其他各项制度、办法,认真履行国家赋予国库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国库的职能作用,准确、及时地办好国库各项业务。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XXXX年XX月 XX日
(二)金融许可证
见附件10。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行长(国库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国库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咨询电话
0994-2515154,2514710
十二、办公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址: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7号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分行一楼营业部。
办公时间:工作日
附件:1.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网上平台方式办理基本
流程(初审行、审批行为不同机构)
2.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提交书面材料方式办
基本流程(初审行、审批行为不同机构)
3.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网上平台方式办理基本
流程(初审行、审批行为同一机构)
4.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提交书面材料方式办理
基本流程(初审行、审批行为同一机构)
5.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6.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填制说明
7.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填制说明
8.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9.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10.金融许可证;
11.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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