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昌吉州本级和辖属区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
四、受理部门
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分行具体承办资格认定事宜。
五、基本流程
(一)通知
人民银行根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二)申请
申请行应当在指定受理期限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超过受理期限提交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审查与认定
人民银行应当对申请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附件1)。
评审工作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评审后,人民银行应当以行发文的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
(四)监督与管理
资格认定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财政部门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地方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应当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中标的投标书以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副本与人民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人民银行每年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代理业务作出客观评价,评价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五个方面情况综合评定(附件2),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附件3)评定代理资格,签订下年度支付清算协议。
未经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的,或者未与人民银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4)
(三)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结算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包括详实规范的业务操作、资金支付清算等内容),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服务承诺等内容;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六)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做出的最新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综合评价;
(七)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示范文本
(一)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5)
(二)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附件6)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并作出资格认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组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行。
十、咨询电话
0994-2515154,2514710
十一、办公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址: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7号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分行一楼营业部。
办公时间:工作日
附:1.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计分表
2.年度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考评情况表
3.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业务评价计分表
4.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5.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
(示范文本)
6.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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